关于公开征集《瓯海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
为规范瓯海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瓯海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此稿予以公示,并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30天,即2021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实施意见和建议均可来电或来信反映。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行政中心2号楼334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885951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瓯海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标电子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函单、担保保函)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由保函出具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资源交易担保凭证或保险单,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保函出具机构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招投标交易工作需要,在确保瓯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与保函的出具机构开展投标电子保函业务。
第五条 保函出具机构应与交易中心签订投标电子保函入驻承诺书。
第六条 投标电子保函的出具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电子保函业务的资质。
(二)自有或具有第三方技术支撑公司的电子保函系统,并与交易中心电子保函数据支撑模块实现成功对接,实现电子保函信息安全传输,经联动测试合格,正常出具电子保函。
(三)提供数据安全的保证方案,确保数据交互过程始终处于加密状态,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四)提供信用等级证书,无重大失信、重大违约等不良记录。
(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七条 交易平台提供保函业务主体评价功能。投保人对担保人电子保函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受益人(招标人)对担保人服务进行评价。评价采用“好差评”方式,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八条 保函出具单位出现被投诉、服务质量差、评价结果为差评、赔付不及时等现象的,由交易中心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到位的单位将实行劝退。
第九条 交易中心每年年底对保函出具机构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末位的,暂停保函业务半年。
第十条 保函出具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开具投标电子保函资格:
(一)投标电子保函的费用支付非来自投标人基本账户的;
(二)恶意串通,开展不正当竞争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泄露应保密信息的;
(五)没有按照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七)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入驻保函平台的担保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保函业务,一年内没有开展保函业务的,自动退出,且自退出日一年内不得恢复。
第十二条 投保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伪造事实申办电子保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投标电子保函管理
第十三条 保函出具机构须具备基本户校验功能,确保投标电子保函的费用支付来自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投标电子保函能够准确提供投标企业的信息,如投标企业名称、担保或保险金额、获得时间、担保或承保项目名称、费用支付账户等。
第十五条 投标电子保函有效期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投标电子保函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第十七条 保函出具机构对电子保函业务合作期内发出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承担担保或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保函出具机构应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费率标准,应与其他保函费率保持同等水平,原则上控制在5‰以下,不得随意调整,若需要调整,需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保函出具机构要自违约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先行赔付。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加强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除投标电子保函的正常功能外,其他的保函延期、赔付等相关操作,招标人或投标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对保函平台的投诉,受理对保函平台的评价。发现违规办理电子保函的行为,可通过交易平台投诉。有关投诉处理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果对外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函出具机构在平台开发运维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将终止合作关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投标人自主选择投标电子保函的出具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瓯海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瓯海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