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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0-37051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0〕142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0-12-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7 14:58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丰晟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729168827

法定代表人:寇凯俊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茶山山根工业区19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茶山山根工业区19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已经过我局备案,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部分建成未经验收,于2013年10月擅自投入食品加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食品加工生产,已建成隔油池废水处理设施的事实;

2、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部分建成未经验收,于2013年10月擅自投入食品加工生产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0]4017号)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0年11月25日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验收的事实;

5、《关于<温州丰晟食品有限公司年加工200吨肉制品、速冻食品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20]166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已经过我局备案的事实;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1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142号)、《送达回证》、《减免报告》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