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康豪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4534016E
法定代表人:陈胜康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昌明路18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昌明路188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硫化成型工序正在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硫化成型工序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0]2034号)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0年11月20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关于温州市康豪鞋材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双橡胶鞋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温瓯环建[2015]163号)、《关于温州市康豪鞋材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双橡胶鞋底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瓯环验[2016]39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已审批并已通过验收的事实;
6、《关于<温州市康豪鞋材有限公司新增沿条生产及喷漆工艺扩建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20]1015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扩建项目现状评估报告已通过备案;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9、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 [2020]1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140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