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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0-37043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0〕134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0-12-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7 14:37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95XB06G

法定代表人:蔡涵华

公司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金山谷商住楼10幢410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慈湖路100号(空地)的物料销售点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物料销售点正在经营中,铲车正在使用中,喷淋设施未开启,砂石物料未完全覆盖防扬尘网,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场内扬尘逸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物料销售点铲车正在使用中,喷淋设施未开启,砂石物料未完全覆盖防扬尘网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物料销售点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物料销售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0] 03016号)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0年11月13日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 [2020]1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134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