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加快征收安置进度,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房票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一)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化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价值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者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其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用于房屋征收安置的行为。
二、房票安置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瓯海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
三、房票票面价值计算
房票票面价值由两部分组成,1、各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补偿及奖励补助量化后的价值(不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附属物补偿等);2、本细则明确的房票购房奖励。
(一)货币补偿房票价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票票面价值包括《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瓯政办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奖励、补助等,以及房票购房奖励。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权益货币量化房票价值。被征收人选择该类房票的,先按原实施方案中产权调换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再根据征收当年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再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量化价值。该类房票票面价值包括上述安置房权益价值金额以及房票购房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
房票价值=(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应安置建筑面积-应缴纳购房款)+房票购房奖励。
(三)房票购房奖励。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房权益价值量化后,按总价值5%以内(含5%)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奖励在开具房票时,一并计算在票面价值中。
四、房票购房安置方式及优惠
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在政府指定的房源中购房,并且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政府自建安置房
选择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的,房源价值按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置换多套安置房的,在置换后房票金额只剩总价值15%以内或者低于20万的,不再享受置换资格,可以购买商定商品房或者在房票到期时申请领取货币。
(二)商定商品房
选择在温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可享受政府商定的价格优惠,具体以市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公布为准。
(三)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
定向定价商品房的建设,由区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及土地利用情况统筹安排,具体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1、购买价格及优惠。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的价格按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外加划拨转出让2%的出让金计算。该价格为毛坯房价格,装修等费用额外计算。
2、可购买面积及套型。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的价值原则上须在房票价值之内。定向定价商品房的套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分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四个档次,具体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可购买套型按可购买建筑面积向上靠档确定,可购建筑面积超出上述最大套型的,应当根据上述套型实行分套购买安置。超出房票价值的建筑面积按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外加划拨转出让2%的出让金价格购买。
签订《房票安置协议书》时,被征收人需明确购买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套型及面积。
3、选择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的,必须优先使用房票且购买的房票票面价值不享受房票购房奖励及奖励部分的利息。
4、购房及代付程序
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的,在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时,购房房票金额由征收实施单位开具房票,该房票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保管,再与房开公司进行结算,后期产生的装修等其他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结清。
商品房在具备预售条件后,由房开公司委托政府组织房票使用人进行认购定位。未参与认购定位或者认购定位后未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同自行放弃商品房购买资格。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一)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货币化后,可以开具房票购买商定商品房,但不享受房票购房奖励,也可以根据《瓯海区征收非住宅用房(营业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实施意见》(温瓯政办发〔2020〕19号)文件等值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但不享受购买安置性商品房资格。
(二)符合“住改非”政策的临街底层房屋,根据拆迁当年区域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再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房票价值,且享受房票购房优惠,具体计算公式为:
“住改非”房票价值=(区域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应安置面积-应缴纳购房款)+房票购房奖励。
七、房票的计息规则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开始计息,持有期票面金额参照出票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一)房票有效期内,选择购买商定商品房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票金额计息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
(二)房票有效期内,选择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票金额计息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由于政府原因,房票到期若还未能签订定向定价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到期后按原旧房合法面积占比额外计发临时安置费给房屋所有权人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
(三)房票有效期内,选择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票金额计息至《安置房置换协议》签订之日。
八、房票的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房票购房可以直接登记给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等),但房票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等。
(二)限期使用。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各类安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房票原则上应当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6个月内开具,逾期则不享受政府自建安置房和定向定价商品房购买资格。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及奖励部分的利息。
(三)优先使用。购买多套房源的,按购买时间顺序,优先选择房票支付购房款。
(四)对使用房票购房时,由于套型原因产生的房票面值小于购房款时,由被征收人另行现金支付或者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等。选择购买商定商品房的,另行支付部分可以享受备案价格的优惠。
(五)对使用房票购房后票面价值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在房票到期时申请领取货币,但购房后剩余金额高于房票票面额度15%的,领取货币部分不享受房票奖励及奖励部分的利息。
九、房票结算
(一)核发。实施单位凭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票安置协议》,通过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开具房票。
(二)购房或置换安置房。房屋所有人选择购买商定商品房或者定向定价商品房的,直接和房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或者其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的,需签订《安置房置换协议》作为办理相关权证手续依据。
(三)结算及退票。在房票使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毕的,有效期之后停止计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持票至实施单位退票,但未使用或者剩余部分票面额度高于总额15%的,不享受房票购房奖励等。
(四)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房票核发结算系统设立相应的账户用于房票资金的使用。
十、房票保障
(一)确定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定商品房房源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本市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经区住建局同意后方可纳入房票安置房源。
(二)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出票单位备案。
(三)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开发企业可按与住建部门签订的协议规定向实施单位领取房票购房款。
(四)参与房票安置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优惠政策及保障
(一)被征收人购买本细则所列各类房源安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票安置票面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房票安置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票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不动产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手续;自房票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入学,学校应当予以接纳。
十二、其他
(一)以上房票相关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均需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内签约、腾空才可以享受。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三、该实施细则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月5日,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瓯海区政府网发布《瓯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期间没有收到个人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瓯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