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1-37150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1-01-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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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26 17:06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一、制定的主要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安全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委办〔202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二十三条。《办法》对瓯海区安全生产举报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举报途径、受理单位进行了明确,对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对举报奖励适用范围、奖励金额、发放程序以及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保密管理进行了规定。

《办法》适用于瓯海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本办法对所称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了解释说明,明确了范围。

为统一规范全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工作,《办法》将消防安全领域举报工作一并纳入管理。

为提高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办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委办〔2020〕31号)的规定,将安全生产和消防举报奖励金额提高至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发放工作,《办法》严格规定了举报奖励领取和发放程序以及举报受理、核查人员、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奖励资金审批人员的职责;同时,《办法》确定了不予发放奖励的范围,明确具有安全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临聘人员)或授意他人举报的将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三、适用期限及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4〕168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办法》解读机关为区应急管理局,办公电话:0577-88525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