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2021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以下简称“瓯海分局”)生态环境信访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浙江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细则(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瓯海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信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
第三条 瓯海分局根据职责受理下列生态环境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瓯海分局(包括直属单位,下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三)对瓯海分局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四)检举、揭发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行为;
(五)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环境信访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瓯海分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瓯海分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工作,主要包括:
(一)区本级生态环境信访处理的综合协调;
(二)制定出台完善环境信访制度、办法;
(三)组织安排协调局领导接访下访等工作;
(四)推进生态环境信访改革;
(五)指导督促其它科室(单位)生态环境信访办理;
(六)全区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的管理;
(七)局领导交办的其它生态环境信访工作。
第六条 瓯海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牵头负责如下生态环境信访工作:
(一)建立完善环境污染举报调处和考核工作机制;
(二)受理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等平台生态环境信访件及上级交办和其他单位转办件,受理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网络举报等渠道提出的生态环境信访事项;
(三)接待来瓯海分局信访的群众;
(四)向瓯海分局各科室(单位)转送或交办生态环境信访事项,并协调处理;
(五)督促检查生态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上报处理结果;
(六)研究、分析生态环境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生态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培训。
第七条 瓯海分局各科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生态环境信访件的办理、复查工作。
第八条 对同一生态环境信访涉及多个科室(单位)职能的,由局办公室协调确定牵头科室(单位),其它相关科室(单位)配合。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执法队收到的生态环境信访,作如下分类处理:
(一)事权属于区本级的,根据职责分工,交由相关科室(单位)办理;
(二)事权属于执法队,交由辖区执法中队办理;
(三)重点生态环境信访件,报局领导批转办理;
(四)非生态环境部门职能类的生态环境信访事项,上导区信访局处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信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瓯海分局不予受理,但应向信访人说明理由,并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不属瓯海分局职权范围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生态环境信访已经处理终结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问题反映的;
(三)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第十一条 执法队接待群众来访应当如实登记其反映的问题,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转(交)办。
来访接待反映问题属于本级事权范围并能当场答复信访人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如需有关科室(单位)参与接待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信访各个办理流程、环节原则上均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完成。
承办、牵头办理生态环境信访件科室(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答复信访人,并向执法队反馈办理结果。需书面答复信访人或报告上级的,由承办、牵头科室(单位)分管局领导签发后交执法队送达或上报,答复格式由执法队审核。
对来信、来访等信访件需要书面答复的,其中涉及复议、诉讼救济途径的,可会同法制科审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生态环境信访,导致瓯海分局在相关考核中被扣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或责任科室(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
第十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生态环境信访不予受理或者对生态环境信访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生态环境信访办理结果的;
(三)未经举报、投诉的信访人同意,公开、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等情况的;
(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超越或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行为,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矛盾严重激化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