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瓯海政办发〔2019〕60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温瓯海政办发〔2015〕104号)》。
二、文件出台的背景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2019年,瓯海区主动承接浙江省托育试点工作,围绕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多元化需求,积极创新六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社区托育园建设即六大模式之一。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列入十大民生实事之首,今年我区将完成8家省级、12家市级、20家区级托育机构的建设任务。
国家发改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随之下达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以调动地方和社会力量积极性,由政府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人才等一揽子“政策支持包”,带动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包”,最终让婴幼儿家庭受益。但是目前,我区专用于托育服务的土地、场所、财税优惠等全方位普惠性政策支持清单还在谋划中,等待政策落地周期较长。为顺利解决当前已经在建设或者筹建中的社区托育机构的场地租赁、规范监管等问题,推进社区托育机构建设,区政府决定率全国之先推出《瓯海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租赁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给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以强有力的支持。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通过本管理办法,在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过程中可依法简化、优化、规范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同时规范其过程中国有资产租赁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文件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国有资产、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五、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是社区托育模式的国有资产经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后,设定参考价格标准;二是建立第三方运营组织择优比选制度。
第一至二条明确本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租赁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国有资产有空缺房源或者到期有空缺的,租赁给承办普惠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第三方运营商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至七条规定资产租赁的程序、原则及租赁期限、租金。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0年及以上。承租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外的用途。《办法》规定社区托育模式的国有资产经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后,设定参考价格标准。一楼以文化活动用房的市场评估均价为参考标准,二楼以文化活动用房的市场评估最低价为参考标准(详见表格);家庭照护模式(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租赁价格可以 10 元/㎡/月作为参考标准;属地镇街在确定出租价格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评估价格。
第八条属地镇街在依法明确托育机构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条件:要具备办托幼资格,开办资金、经营资质、业务水平等条件符合项目要求;有一定的办班经验,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工作至少1年以上。
第九条明确建立择优比选机制。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建立公平、有效、差额的择优比选机制。由属地镇街牵头确定参选机构举行招募评比会,并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住建局、卫健局、发改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委团,对参选机构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现场赋分,得分最高的2家单位进入最终考察阶段,经7天公示后与中选的第三方建设运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规定普惠定价,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应依据招募公告中的要求及合同约定,原则上控制在 2500 元/月以下(因人力、物资等因素的影响,经婴幼儿照护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调整,并在招募公告中予以明确)。若涉及国有资产以入股的形式与第三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作办托,可视为纯市场化运营模式,场地租金、收费均实行市场定价。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科室: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健康科
联系电话:0577-8657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