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0-33313
  • 文件编号:温环瓯建〔2020〕103号
  • 主题分类: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0-09-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0年9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温环瓯建〔2020〕103号)

发布日期:2020-09-03 15:03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关于温州亮彩眼镜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眼镜配件740万副、眼镜胶板190吨、板材眼镜40万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温环瓯建〔2020103

年九月三日

公告期为202093-20209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3-温州亮彩眼镜科技有限公司.doc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