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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瓯海区第八幼儿园幼儿家具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28 14:33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湾工业园集优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第八幼儿园,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中心区华韵嘉园。

负责人:季小曼,园长  

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立新村沿街商住楼308室,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建设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何关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广东贝尔康幼教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谟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白锡群, 执行董事。

投诉人因对温州市瓯海区第八幼儿园幼儿家具项目(项目编号MYWZ-2020071107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0年825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诉称:(一)长方桌(提供实物样品),工艺及结构:桌面与桌腿的连接件为螺旋式塑料连接件……此样品开塑料磨具通常要三个月,无法短时间完成样品和产品,本次招标样品只有中标方独家有此样品,属于独家产品。(二)评分标准:认证证书中提供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书(十环)、CQC认证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有得分。涉嫌证书控标行为。(三)商务得分不合理。(四)评分标准:项目业绩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和验收报告(三者缺一不可)。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五)评分标准:提供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有得分。涉嫌证书控标。(六)无故延期开标时间,涉嫌控标。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要求投标作废,重新制作公平公正的标书后再重新投标。2.广东贝尔康幼教设施有限公司高价格中标值得相关单位核实情况。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第八幼儿园、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投诉人于 2020-07-16 11:02:47 通过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登记后获取温州市瓯海区第八幼儿园幼儿家具招标文件,其未在2020-07-27 11:02:47前质疑,我方不予接受。(二)投诉人提交的“投标函”中已明确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异议。(三)关于投诉事项(一),1.投诉人有提供实物样品且得分在6分以上。2.关于投诉人提出的定制塑料件模具至少要一个半月时间,并不适用全部厂家。(四)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四),“投标人/制造商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项目业绩”,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审因素,并非资格条件,且该评审因素不存在指定性,也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五)关于投诉事项(三),评标分数的多少,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供相关资料而定。(六)关于投诉事项(五),“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审因素,并非资格条件,且该评审因素不存在指定性,也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供应商。对投诉事项(三)(五)投诉人未在质疑函中提出。(七)关于投诉事项(六)系因招标文件中采购内容“玩具柜”数量有误,须更改其数量,且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并非无故延期开标时间。(八)投诉人恶意投诉,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相关供应商广东贝尔康幼教设施有限公司述称:1.桌面与桌腿之间连接件为螺旋式塑料连接件早已为行业内家喻户晓,并非我司的独家设计或独家产品。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作为项目评分的加分项并无不妥。3.投诉人认为本次评分不合理,纯属个人臆想。4.投标项目业绩系投标人实力及项目专业程度的有效证明。5.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是产品售后服务的系统性保障。6.并非无故延期开标时间。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投诉人所述事项均纯属个人臆想,不能成立。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项目编号:MYWZ-20200711078),2020715日发布招标公告,原定于8月4日14时30分00秒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7月30日,采购人因招标文件中“采购内容中的玩具柜”数量有误(由原数量750个变更为9个,每班各一套),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温州市瓯海区第八幼儿园幼儿家具的更正公告”,变更为81409时0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本项目共有6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根据综合评分从高到低中标候选供应商为2家。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二)采购内容及说明”

图片

产品名称

规格( cm

参数

单位

数量

备注

 

长方桌

(提供实物样品)

130*70*52cm

1.桌腿采用橡胶木雕刻葫芦,桌面采用实木旋切多层板生产加工而成,表面橡胶木实木超高温贴压耐磨、耐高温、防水、耐腐、耐冷热温差、耐干热、附着力强、抗冲击力强;附着力1级、耐湿热1级、耐干热1级、耐磨力1级、抗冲击力2级,产品材料含水率,甲醛释放量等均符合检测依据:GB18580-2017  LY/T2488-2015GB18582-2008 GB28007-2011  2、工艺及结构:组装后结构稳固,施加标准推力不摇晃,桌面与桌腿的连接件为螺旋式塑料连接件,执行标准GB6675.4-2014B6675.1-2014

……                                                                                       

12

小班各4

第五部分“评标原则及方法”“三、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即投标人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综合得分最高、次高的投标人作为第一和第二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根据采购要求,总分设定为100分;其中商务技术文件70分(技术权值70%),报价文件30分(价格权值30%)。”“四、商务技术分的评定(70分) 各评委成员按下列评分项目进行评定……

序号

评审内容

分值

(分)

评审标准及说明(评审因素)

3

样品提供及样品质量

0-12

评委根据所提样品的制作工艺、装配工艺、用材质量、外观及规格尺寸横向比较评定。

a、充分满足与原有样式的一致性要求且样品优秀得8-12

b、基本满足与原有样式的一致性要求且样品良好得4-8

c、样品质量性能较差得1-4

d、没提供样品得0

6

技术服务、售后服务承诺

0-7

2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获得《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级】及以上的得2分,获【四星级】得1分。认证证书须同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查询的网页查询截图,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中信息与查询网页不一致的或网上查询截图证书状态为暂停的,该项不得分。

7

投标人/制造商

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

0-10

1、提供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书(十环),认证产品包括家具的得2分;

2、提供CQC认证的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认证产品包括家具的得2分;

3、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的得1分。

4、获得排污许可证书,认证企业的得2分。

5、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1个证书覆盖范围包括家具的有效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

8

项目业绩

0-6

根据投标人201811日至今家具类项目业绩进行评分,项目业绩需提证明材料,证明文件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和验收报告为准(三者缺一不可)。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6分。

2020年817采购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贝尔康幼教设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综合评分排第2名。

2020年729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长方桌的技术参数的塑料件需要定制专用模具,定制塑料件模具最少要一个半月时间,对其他厂家投标公司不公。2.评分标准:认证证书中提供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书(十环)、CQC认证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有得分。明显是设置了高门槛控标行为,对其他投标公司不公。3、评分标准:项目业绩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和验收报告为准(三者缺一不可)。明显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请求:1.为公平起见将样品以及投标产品改成类似的,只要尺寸功能性材质不改,样式可以根据自己厂的款代替。2.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书(十环)、CQC认证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去掉。3.业绩项目评分去掉。

2020年8月13日,投诉人再次向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招标公司无故延期10天开标,其他条款不变。请求:将交货时间延期10天至8月30日,安装完成实际延期至9月4日。

针对投诉人729提出的质疑,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书面答复:视为投诉人已经一次性提出质疑,其提出的质疑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是依法进行的质疑,且质疑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813提出的质疑,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书面答复:因招标文件中采购内容“玩具柜”数量有误,须更改其数量,且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并非无故延期开标时间。该交货时间没有违法。质疑不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已于2020年8月 18 日签订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0-07-16 11:02:47通过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登记后获取温州市瓯海区第八幼儿园幼儿家具招标文件,其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法定质疑、投诉受理条件。

二、关于投诉事项(三)(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人在补正后提交的质疑函(落款时间2020年8月24日)及投诉书的投诉事项(三)、(五)已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

三、关于投诉事项(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被投诉人于2020年7月30日发布更正公告,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9时0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且未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由于公告更正系因招标文件中“采购内容中的玩具柜”数量有误(由原数量750个变更为9个,每班各一套)所致,其采购数量减少,未加重供货商的交货条件。且本项目系为幼儿园开园准备工作,须在幼儿园开园前完成交货。故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市瓯海区第八幼儿园幼儿家具项目(项目编号MYWZ-20200711078)采购文件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对投诉事项(六)延期开标投诉成立,但认为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