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0-33864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0〕70号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0-09-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2 10:11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全面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9〕24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职责

  (一)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应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和落实管理职责,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健全资产整合、调剂、共享共用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强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加强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收缴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编报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告,有序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公开工作。

  (三)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融合。按规定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等管理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及时、准确编报国有资产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资产管理信息。

  二、优化服务,调整管理权限

  (一)出租出借

  1.租期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临时性出租,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审批后,由单位组织公开招租。

  2.租期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区财政局,下同)。

  (二)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无偿调拨

  1.同一主管部门下属同类型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之间的无偿调拨,由主管部门审批。

  2.其他单位之间的无偿调拨,经调出、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调出单位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调拨给区级以外单位的,调入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须报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同意。

  (四)对外捐赠、置换、有偿转让

  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五)报损和核销

  1.资产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单价在5000元以下(账面原值,含本数,下同)且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单价超过5000元或批量价值超过5万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2.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核销,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六)资产报废

  1.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及单价50万元以上(账面原值,不含本数,下同)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2.其他已达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

  3.已达规定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不得报废。

  (七)报废处置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报废资产处置行为,兼顾效率与公平,灵活采取自行处置、定点回收、集中处置等方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报废的办公家具由单位自行处置;其他一般报废资产统一无偿移交给区财政局定点的国有独资企业回收;危险化学品、医疗器械、涉密资产等特殊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三、统筹高效,严格办公用房管理

  (一)严格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管理。区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涉外、宗教、监狱、医疗、科研、教育、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的权属,经批准可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其他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各自单位名下,由单位按照规定管理。

  (二)严格办公用房调配使用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区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处置等日常管理,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调配给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和经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予以腾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严格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强化办公用房统筹管理,对因零星、分散或地域偏远无法调配使用的,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闲置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机制,明确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处置方式的审批流程,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

  四、创新方式,强化专项资产管理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管理。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将公共租赁住房、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经管资产登记入账,确保账实相符和资产信息准确、完整;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各类经管资产管理体制,提高经管资产管理水平。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结合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无形资产特点,健全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加强网络系统开发升级、软件购置、科技成果转化等无形资产管理,切实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管理职责;加强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强化出资举办企业的单位出资人职责及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切实改变“出资人虚位”现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对已划转的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重大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稳妥做好党政机构改革、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中涉及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以及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管理、资产划转等审核审批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夯实基础,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不断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要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政府资产管理云服务平台”应用,实现与相关部门国有资产数据库的互通、共享,为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年报以及国有资产综合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等国有资产报告搭建信息平台,切实深化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完整、真实、可靠。

  六、分类施策,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化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办公家具、通用办公设备盘亏问题。对2009年2月《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印发前购置的办公家具、通用办公设备的盘亏,由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

  (二)除第一点以外的资产盘亏问题。单位需提供资产盘亏申请报告及党组研究记录,以及其他涉及具体问题需提供的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请各行政事业单位自发文之日起至11月底对单位资产进行自查,及时对单位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进行报损和核销处理,保证单位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在建工程管理问题。对长期已使用未转固的在建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相关工作,切实解决资产报告中反映的在建工程比例较大、计入固定资产比例较低等问题。

  七、严明纪律,强化资产监督检查

  (一)加强主管部门或单位自主审批后的备案管理。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的事项,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在审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审批行为无效。

  (二)加大财政、审计监督检查力度。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审批备案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违规处置、隐匿、私分国有资产或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曝光。

  八、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