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信息公开
> 民政、扶贫、救灾 > 救灾 五公开目录 > 决策公开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7/2020-13742
  • 文件编号:浙民救〔2006〕243号
  •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五公开
  • 发布单位: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2020-09-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倒塌房屋界定标准

  第一条 房屋是指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是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

  第二条 房间指各楼层自然间。如自然间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含)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斜面屋顶的房间按层高达到2.2米的部位计算房间面积,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含)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第三条 房屋倒塌是指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倒塌。

第四条 下列为房屋倒塌情形:

1、房屋两面(含)以上墙壁倒塌;

  2、房屋屋顶坍塌;

  3、楼板坍塌;

  4、房屋主体结构毁坏;

  5、墙基冲毁,难以修复;

  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

  7、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第五条 房屋倒塌程度分为三个等级:Ⅰ级倒塌(指一般倒塌)、Ⅱ级倒塌(指较严重倒塌)、Ⅲ级倒塌(指严重倒塌)。

  (一)Ⅰ级倒塌

  1、一面墙壁1/3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4面积(含)以上倒塌;

  2、1/4(含)以上屋顶坍塌;

  3、1/4(含)以上楼板坍塌;

  4、一面墙壁倒塌1/4面积(含)以上,同时1/5(含)以上屋顶坍塌;

  5、墙基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二)Ⅱ级倒塌

  1、一面墙壁1/3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3面积(含)以上倒塌。

  2、1/3(含)以上屋顶坍塌;

  3、1/3(含)以上楼板坍塌;

  4、一面墙壁倒塌1/3面积(含)以上,同时1/4(含)以上屋顶坍塌;

  5、墙基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7、同时符合两项以上Ⅰ级倒塌标准的。

  (三)Ⅲ级倒塌

  1、一面墙壁1/2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2面积(含)以上倒塌;

  2、1/2(含)以上屋顶坍塌;

  3、1/2(含)以上楼板坍塌;

  4、一面墙壁倒塌1/2面积(含)以上,同时1/4以上(含)屋顶坍塌:

  5、一面墙壁倒塌1/3(含)以上,同时1/3以上(含)屋顶坍塌;

  6、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7、墙基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8、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9、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10、同时符合两项以上Ⅱ级倒塌标准的。

倒塌房屋裁定办法

  第一条 省、市、县(市、区)在民政部门设立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第二条 由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救灾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裁定员。

  第三条 裁定可以由1名或3名裁定员进行。由3名裁定员裁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定时要佩证上岗。

  第四条 裁定员依照《倒塌房屋界定标准》进行裁定,裁定实行一裁终局。

  第五条 发生倒塌房屋争议,当事人一方向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提出书面裁定申请。

  第六条 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裁定一般为当场即时裁定。裁定前,当事人双方要签订《裁定委托书》。如不能当场即时裁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并向当事人双方送达裁定意见。

  第七条 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一般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文字、影像资料进行裁定。如有必要,可赴现场进行裁定。任何一方不到场不影响裁定。

  第八条 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作出裁定后,制作《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可以采取当面签收、邮寄、村内公告等形式。

  第九条 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遇重大疑难争议,无法裁定时,送交上一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裁定。

  第十条 省、市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一般根据县级机构提供的材料作出裁定。

本标准和裁定办法只适用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