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冠豪鞋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履行本中心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温瓯人社稽偿[2020]005号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因你单位未在注册地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温瓯社催〔2020〕第0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浙江冠豪鞋业有限公司).doc
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