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根治欠薪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欠薪事件屡有发生,既侵害了民工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解决农民工在生活上的燃眉之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41号)、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47号)、《瓯海区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温瓯政办发〔2018〕5 号)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欠薪应急周转金释义及标准
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职工部分工资(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0%)或者基本生活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等。
(二)使用条件
1.因用人单位停止生产经营、用人单位经营者出走或逃匿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2.因用人单位确属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3.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500元,基本不能自理每人每月250元,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125元。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由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每月再增加200元),分别为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950元,基本不能自理每人每月375元,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187.5元。
(三)额度标准
区本级不少于200万元,辖区内从业者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镇街(开发区)不少于50万元;其他镇街(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定额度。劳资矛盾复杂、劳资纠纷多发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筹集额度。
(四)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程序
根据使用资金的数额实行分级审批。
(五)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追偿程序
1.因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而垫付的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等,由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偿还,一般在30日内,特殊情况由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可延长至45日;
2.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偿还的,负责发放的人力社保部门或者镇街(开发区)要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依法予以追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由执行法院收回应急周转金的垫付部分,直接偿还。因用人单位破产,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从破产用人单位破产财产中清偿的职工工资中划转偿还;
3.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无法收回的或无法全额收回的,依据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格按照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报权限部门批准,区级及镇街(开发区)应急周转金垫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区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将垫付的资金款项作坏账处理,逐笔核销。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解释单位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瓯海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