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快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关于2020年度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温职改办〔2020〕2号)和《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温教人〔2020〕57号)及《瓯海区教育局 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温瓯教政〔2016〕236号),现就做好2020年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 中小学教师职称: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 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职称:指各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学校达到一定规模的实验室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条件见《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并参照瓯海区推进教师“区管校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精神。
(二) 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职称的条件
1.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⑴ 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申报高级实验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称须6年及以上。
⑵ 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及以上,并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⑶ 从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平级转任到现岗位,应在本岗位试聘1年,经考核合格,原任职称年限与现任职称年限可合并计算。
2. 评价条件
⑴ 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
①业务精通。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并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②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③教学科研成果显著。任现职以来有2篇及以上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材或著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获得省三等奖、市二等奖及以上,其中2篇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内容应与所任岗位、学科对口)须经专家鉴定合格。申报副研究员对象要求在中小学教育管理方面有较深入的创造性的研究,设计、主持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研究解决中小学教育管理中实际问题。
⑵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①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和良好的教学业务,较好地完成教学工作量和各项任务。
②并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任现职以来须有2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学术论文;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级三等奖、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
3. 申报学校管理系列职称除上述学历、资历和评价条件外,基本条件、继续教育要求、普通话能力要求同《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规定。
三、倾斜政策
(一)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者,可以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
1. 获国家级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称号。
2. 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3. 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集体项目排名前三)及以上。
(二)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二级教师职称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二级教师职称不满4年,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者,可以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
1. 在省级学术会议交流、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2篇或市级刊物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专业论文、科研(课题)报告、教学经验总结、教育教学案例,并在区级以上进行过公开课。
2. 教龄在20年以上,其中本专业教龄和担任班主任各在10年以上,实践证明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及科学研究能力,教育、教学效果公认良好。
3. 获市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市教坛新秀或省级单项先进工作者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称号),或获区级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称号2次及以上。
(三) 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称材料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同一学科的业绩。
(四) 民办学校(幼儿园)专职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区服务满一年且业务考核合格,可参加教师职称评审,评审指标可参照公办学校标准。
四、申报评审程序和考核办法
(一) 非试点学校评聘基本程序
1. 教师申报。各学校将区教育局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教师后,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组织好有关材料,个人提出申报。
2. 学校审核。各学校(单位)对申报对象符合条件者的师德表现、工作业绩、学历、资历、论文、班主任工作、继续教育、普通话、年度考核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3. 考核推荐。各学校(单位)分别组织评审小组,根据《教师职务评审综合量化标准》进行逐项评分,填写《中小学教师职务考核评审综合表》,经本人述职、民主测评、教学考核等程序,学校考核组核对综合评价成绩,组织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和教学水平面试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学校根据限额指标确定申报对象,并进行公示。然后由个人网上申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网上审核通过。
区教育局对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及以上的申报材料(网上)逐项审核。对符合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由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上报市教育局进行考核;对符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核对评价成绩,并组织对象进行教学水平面试考核,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推荐”原则,拟定推荐对象名单,经公示,送区人社局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教育局进行考核。
4. 组织评审。区教育局组织学科组专家对申报一级教师职称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综合评价成绩进行审核,并进行教学水平面试考核,根据学校综合评价成绩×50%+区教学水平面试考核成绩×50%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对象,按照核准指标1.1:1的比例报评委会评审。
市教育局组织学科组专家对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综合评价成绩进行审核,并根据综合评价占50%、教学评价占50%进行综合评估,报评委会评审。
省教育厅组建“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市教育局“综合运用业务考试、民主测评、说课上课、答辩、专家评议等形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对象的职业道德、课堂教学水平、教科研能力、教学教育业绩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教育家应有的教育业绩和标志性成果,进行论文鉴定、学科组专家评议、评委会评审等综合评价。
5. 公布结果。评审结果分别在各级教育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 试点学校评聘基本程序
1. 制定评聘方案和评聘计划。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科学编制评聘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岗位要求、评聘标准、评聘组织、评聘程序、监管办法、未来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划和年度评聘计划。评聘标准参照且不低于《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的基本要求,要体现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重贡献的导向,并注重人岗匹配。评聘方案和年度评聘计划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审核备案后的评聘方案和年度评聘计划在本单位公布。
2. 个人申报。符合评聘条件的教师在网上申报,并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在本单位公示。
3. 考核评议。结合其任职以来各学年考核情况,通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教学考核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对象师德表现、专业能力和综合业绩。
4. 学校评聘委员会评审。评聘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公布的年度评聘计划,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5. 评聘结果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
6. 学校发文聘任。由各学校自主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市人社局和区教育局不再对试点学校教师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 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今年我区将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下移职称评价重心。加大学校考核结果在评审中的运用,注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和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推进职称改革的各项工作。
各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制定配套规定,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坚持评审原则、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把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班主任工作等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二) 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全区各学校要根据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结合本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要求,按不低于市、区的标准,制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推荐方案》和《教育教学能力与效果考核办法》,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 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将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并以改革后的职称制度进行职称评审工作。
(四) 开展研究(教育管理)、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厅精神,今年将继续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和中学实验员职称评审工作,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原办法进行。
(五) 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遵守评审纪律,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即取消评审资格,评审次年起三年内不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将取消其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六) 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的监管。各自主评聘学校要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进一步完善评聘标准,规范评聘程序,严肃评聘纪律,确保评聘质量。及时做好当年的评聘方案和评聘结果的备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权下放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宏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区人社局和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到各学校进行复审,加大对学校职称自主评聘的监管力度,实现下放和监管权责同步,促进职称自主评聘更加规范。
(七) 各学校必须认真做好教师职称评审、考核小组成员的遴选、确定和调整工作。评审、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信,组成人员中专家、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六、时间安排
(一) 2020年9月18日前,各学校(单位)建立(调整)评审、考核小组,并将评审(考核)小组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核。完成符合中、高级教师条件的申报对象摸底工作。
(二) 2020年9月21日—9月25日,高级教师对象网上申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三) 2020年9月27日—9月29日,高级教师评审表上报。
(四) 2020年10月9日,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材料上报。
(五) 2019年10月15日—10月25日,中、初级教师对象网上申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六) 2020年10月27日—10月30日,中、初级教师评审表上报。
七、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尽事项,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
1. 温瓯教政〔2020〕213号 附件1 温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综合量化标准(试行).xlsx
2. 温瓯教政〔2020〕213号 附件2 温州市中小学校管理职务评审综合量化标准(试行).xls
3. 温瓯教政〔2020〕213号 附件3 瓯海区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评审综合量化标准(试行).XLS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0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