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16598897
法定代表人:计晓隆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呈村下垟路310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5月2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呈村下垟路310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混凝土加工,砂石堆料场未密闭,砂石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混凝土加工,砂石堆料场未密闭,砂石料露天堆放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砂石堆料场未密闭,砂石料露天堆放的事实;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温环瓯责改 [2020]0402号),证明我局已于2020年6月10日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人代表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5、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 [202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16号)、《送达回证》、《申请减轻处罚》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鉴于你单位主观配合比较积极,并已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伍仟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