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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0-30124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0〕17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0-08-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8-10 15:35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02197707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796D5P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85-1号铁路温西货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5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85-1号铁路温西货场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固体废物堆放场所未采取防雨防渗密闭措施,导致固体废物经雨水冲刷排放至厂外道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固体废物堆放场所未采取防雨防渗密闭措施,导致固体废物经雨水冲刷排放至厂外道路,执法人员在排放处进行人工采样监测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固体废物堆放场所未采取防雨防渗密闭措施,导致固体废物经雨水冲刷排放至厂外道路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温瓯环监测[2020]管字第111号),证明你单位西南角固废堆场旁道路废水的监测情况;

4、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采水样送检的事实;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温环瓯责改 [2020]0101号),证明我局已于2020年6月3日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固体废物堆放场所采取防雨防渗措施的事实;

6、《关于企业主体重新设立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变更的请示》(温瓯环[2017]69号)和《关于温州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变更问题回复意见的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因主体变更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批复的情况;

7、《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浙CD2016B8034)和《关于同意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备案的函》(温瓯环监函[2017]5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事实;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10、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17号)、《送达回证》、《关于减免的报告》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鉴于你单位主观配合比较积极,并已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肆仟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