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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不服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决定案

发布日期:2020-07-03 17:51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受理决定不服,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月2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本机关于同513日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本机关于同年517日收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视频,经核对无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4月3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yotime旗舰店购买温州易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青团,因商品涉嫌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申请人于4月9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4月14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备注说明称订单编号为923554752554167483的消费纠纷已经被申请人受理,编号1330304002020040926494156。被申请人所说的订单号与本案不符,被投诉举报人不是同一人,涉案产品并非青团。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受理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yotime旗舰店购买温州欧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团(订单号913061696326167483)。同年4月3日申请人又在该旗舰店购买温州欧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花颜巧曲饼干(单号:923554752554167483)。4月9日申请人就这2笔订单通过12315系统分别对生产者温州欧恒食品有限公司和销售者温州易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yotime旗舰店)进行完全相同的投诉举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应择生产者或销售者之一维护自身被申请人已经受理申请人对生产者温州欧恒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故被申请人不再受理申请人对销售者相同的投诉举报。此外被申请人已于4月17日回复申请人针对生产者温州欧恒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并未损害其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在天猫商城yotime旗舰店购买温州欧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团(订单号913061696326167483)。同年4月3日,申请人在天猫商城yotime旗舰店购买温州欧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颜巧曲饼干(单号:923554752554167483同年4月9日,申请人就这两个订单通过全国12315系统分别对生产者温州欧恒食品有限公司和销售者温州易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yotime旗舰店)提出共计四个投诉举报。对青团生产者温州欧恒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编号:133030400200040989731853),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17日回复:“经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潘桥所执法人员调查,根据GB32760-2014,3.1带入原则,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厂家提供了预拌粉的合法有效进货材料和检验报告。”对青团销售者温州易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yotime旗舰店)的投诉(编号:133030400202040996664444),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14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不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详情截图、购买青团订单截图、温州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投诉青团生产者温州欧恒食品有限公司的内容依法受理后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对青团销售者温州易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yotime旗舰店)的投诉属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备注说明的内容存在笔误,但不影响申请人实质权益,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