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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财政局关于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7-29 18:32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当事人: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832号205室,现经营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泰大厦主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45101577

法定代表人:叶春锋

本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对你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办事处月落垟村“拆整”区块的建筑垃圾外运工程项目编号(F-GB201802130824)、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办事处塘东垟村“拆整”区块的建筑垃圾外运工程项目编号(F-GB201804020832)、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办事处泽霞社区“拆整”区块的建筑垃圾外运工程项目编号(F-GB201712080800),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办事处月落垟村“拆整”区块的建筑垃圾外运工程,项目编号(F-GB201802130824),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办事处泽霞社区“拆整”区块的建筑垃圾外运工程,项目编号(F-GB201712080800),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10%的价格扣除,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办事处泽霞社区“拆整”区块的建筑垃圾外运工程项目编号(F-GB201712080800)、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办事处娄桥村拆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项目编号(F-GB201909031038),评标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办事处娄桥村拆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项目编号(F-GB201909031038),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时,未核对采购人代表授权函,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上各项目采购文件、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及你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明。

综上所述,你公司存在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文件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采购文件中评标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未核对采购人代表授权函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入如下账户:收款人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000019827561000005,收款行瓯海农村合作银行,附言: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