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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翔工业区和高翔新街西侧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7-28 18:22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航标路51号-1,联系地址鹿城区机场大道5052号交运城市客厅(诚远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潘通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文化广场滨水公园北侧。

负责人:何毅,主任。

被投诉人: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云裳公寓1幢2号,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西经二路15号2楼。

法定代表人:何月荣,董事长。

相关供应商:温州市三联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景山方正组团1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周明,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温州市华南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黎明西路21弄6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鲍志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温州市南城拆迁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大同巷新街公寓3㠉204室。

法定代表人:叶林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温州百佳房屋年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乐住宅区乐11、12幢一层24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投诉人因对高翔工业区和高翔新街西侧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ZGS-F20200509CWZ,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我公司社保花名册上显示只有95人,且根据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公司营业总额、资产总额均未达到8000万;(二)在近几个月内各个交易平台的投标评审中,我公司均被认定为小型企业。故本项目政府采购未认定我公司系小型企业错误,请求调查处理,维护其正当权益。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一)本项目未收到任何潜在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二)在本次采购过程中,投诉人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三)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原则及方法”的有关规定,不予投诉人评标价格的扣除,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据此,投诉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投诉事宜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温州市三联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述称:该项目采购的招标、评标公正合法,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未侵害任何单位的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投诉。

其他供应商未提供意见。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ZGS-F20200509CWZ),2020年5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5日上午09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本项目共有8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根据综合评分从高到低中标候选供应商为2家。《采购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原则及方法”第五条评分细则中第2.1款规定:“政策功能的评标价格扣除:(1)“评标价格”是指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按一定比例对投标报价进行政策功能的扣除后,仅用作价格评分的价格(中标价及合同价仍以其投标报价为准)。(2)供应商为小微(或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提供的是本企业或其他小微(或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在工程或者服务,其评标价格为投标报价扣除6%,即投标报价×94%;(3)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无法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政策功能的评标价格扣除要求,将不予评标价格的扣除。”《采购文件》第六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关说明”第一条第3款规定:“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缺一不可):(1)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不包括公示期内,提供浙江省政府采购网页面截图或其它入库证明材料,上传后进行CA电子签章);(2)《小微企业声明函及其相关证明材料》(上传后进行CA电子签章,格式及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1中“相关说明及要求: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此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根据所属行业划分规定的标准相应提供,投标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以社保部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个月内出具的供应商单位全部参保人员名单为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有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已出,可提供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并将相关数据填入声明函中;须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系统后,进行CA电子签章。……评标委员会专家将结合供应商提供的行业类别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未按要求提供完整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不享受价格扣除。”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社保证明、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但未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评标委员会未给予其小微企业价格扣除。6月5日采购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温州市三联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综合评分排第2名。6月5日,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质疑,6月12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招标公告、采购文件、项目评审报告、投诉书、被投诉人情况回复说明等。

另查明,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但投诉人在本次采购中未按该要求编制、提交相应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不予其评标价格的扣除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投诉人参与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与本项目是各自独立的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人在其他项目中享有小微企业价格折扣,不能直接在本项目中适用。

综上,投诉人关于高翔工业区和高翔新街西侧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ZGS-F20200509CWZ)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