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协调畜禽养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促进区域内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实现畜禽养殖“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禁养区划定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范围,实现畜禽养殖业稳产保供。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全面调整禁养区划定范围,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合规、全面调整原则;
(二)以人为本、稳产保供原则;
(三)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原则;
(四)统筹兼顾、科学可行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划定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结合瓯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情况排查结果,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情况进行重新调整和划定。调整后瓯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共227.65 km2,其中划定为禁养区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可设置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3个,分别为泽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坑口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9.66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2.94 km2、二级保护区6.72 km2。
(二)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共2个,分别为泽雅省级风景名胜区和仙岩省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105.11 km2,其中核心景区32.76 km2。泽雅省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90.32 km2,其中核心景区31.03 km2 ;仙岩省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14.79 km2,其中核心景区1.73 km2。
(三)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景山、梧田、新桥、娄桥、南白象、三垟、茶山、郭溪、瞿溪、仙岩、丽岙、潘桥等12个街道建成区和泽雅镇城镇居民区,总面积82.14 km2。
(四)其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区域
根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温瑞塘河流域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两侧各50m以内的范围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瓯海区内共有温瑞塘河主河道、西山河、睦洲垟河、茶白河、老殿后河、月落垟河、东庄河、钟桥河、沙门河、半塘河、长浃河、娄桥河、仙门河、阳桐河、郭溪河、任桥河、梅屿大河、三条河和白门河和内塘河等20条骨干河道和主要河道,河道两侧各50m以内总面积21.82 km2。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瓯海区共有星光村、自力村、泉东川村、龙头村、宋岙底村东溪、宋岙底村西溪、西岸村、小源村后面山、小源村龙下山泉、麻芝川村、南村村、大同村、方岙村、下岙村、岷岗后村、岷岗前村和岷岗中村等17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总面积8.93 km2。
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参照禁养区进行管理。
五、管理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禁养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现有养殖场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实现无污染物排放。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帮扶。针对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促进畜禽粪污的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处理,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确保养殖场无污染物排放。
(三)支持异地重建,严禁“一律关停”。对不符合禁养区要求的畜禽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同时,对于禁养区内需关闭的养殖场,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的措施。
(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负责做好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关闭和污染防治工作。
(五)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本方案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60只肉鸡、30只鸭、15只鹅、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三)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对于农村饮用水水源、城镇建成区等范围变化确需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调整工作,原则上不再单独修编。
(四)本方案自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