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调整全区特困人员救助经费使用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各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10日。电话:88590868
关于调整2020年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7〕174号)和吃、住、穿、医、葬全面保障要求,为科学合理使用特困人员救助经费,现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如下:
一、标准调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温民助〔2019〕82号)和《〈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请示〉的抄告》(温瓯政办抄〔2020〕374号)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其中:
1.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51元,由最低生活保障金每人每月804元和区级供养经费每人每月747元构成;
2.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500元,基本不能自理每人每月250元,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125元。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由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每月再增加200元),分别为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950元,基本不能自理每人每月375元,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187.5元。
二、标准细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5个项目:
1.伙食费:每人每月500元;
2.门诊医疗费:每人每月200元;
3.零用钱:每人每月100元;
4.服装费:每人每月100元/月;
5.机构管理费:每人每月651元。
三、分类发放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伙食费、机构管理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养老机构统筹管理,用于食堂饮食、为亡故特困人员安排丧葬和工作人员工资等支出,门诊医疗费、零用钱和服装费,发放给特困人员对象本人,用于门诊医疗、购置服装和生活必需品等支出;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伙食费、门诊医疗费、零用钱、服装费、机构管理费和照料护理费全额发放给特困人员对象本人或其义务照料人。
四、供养要求
1.为充分保障特困人员的生活,各镇街、村居要安排适当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
2.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积极组织老人发挥余热,开展农副业生产,增加收入,提高老人生活质量;
3.镇街要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公布账目,确保供养资金专款专用;
4.要规范公建民营后敬老院的日常管理,特别是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和日常生活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经批准的户院挂钩对象人员经费使用,参照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执行。
标准调整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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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有反馈意见的单位于6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瓯海区民政局,传真:88527145,联系电话:88590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