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环瓯罚[2020]13号
温州市鼎瑞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5F0G8G
法定代表人:杨海凡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塘工业区9幢第一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4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塘工业区9幢第一层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二楼丝印车间印花流水线废气收集设施的废气收集口被胶带封闭,导致废气无法收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2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的事实、二楼丝印车间印花流水线废气收集设施的废气收集口被胶带封闭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二楼丝印车间印花流水线废气收集设施的废气收集口被胶带封闭,导致废气无法收集的事实;
3、温州市鼎瑞鞋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部分复印件各一份,废气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印刷废气属于挥发性有机物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温环瓯责改 [2020]2006号),证明我局已于2020年4月9日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13号)、《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