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0-29521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0〕3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0-0005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5-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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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8 16:38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区、质量强区、品牌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瓯海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瓯海区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其中“瓯海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区建设,设立“瓯海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瓯海区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的原则,“质量奖”获奖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创新奖”获奖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区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区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区评审办主任。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邀请区监委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区政府审定区政府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和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五)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瓯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五)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不低于B档;

  (六)近三年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八)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由区评审办发出申报区政府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三条  凡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瓯海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四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区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结果。

  区评审办根据评审组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在资格审查和资料评审中未能通过的企业,由区评审办书面通知该企业。

  (三)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一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

  (四)陈述答辩。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过程向公众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五)综合审查。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情况、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区级及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七)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授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20万元;“创新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积极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办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露有关评审的信息;

  (六)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由瓯海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原《瓯海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温瓯政发〔2013〕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