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 具体实施机构(科室) | 权属划分 (区级职责或区、镇街分级负责) |
1 |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指导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大气土壤科 | 区级职责 |
2 | 机动车维修排放情况的行政指导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 大气土壤科 | 区级职责 |
3 |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指导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大气土壤科 | 区级职责 |
4 |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指导 |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大气土壤科 | 区级职责 |
5 | 城镇污水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指导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 水环境科 | 区级职责 |
6 | 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指导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 土固科 | 区级职责 |
7 | 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指导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 土固科 | 区级职责 |
8 | 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指导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土固科 | 区级职责 |
9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指导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土固科 | 区级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