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0/2020-22137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 发布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2020-04-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瓯海区娄桥新欣塑料制品加工场 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拟依法追偿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08 10:18 访问次数: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单位名称:瓯海区娄桥新欣塑料制品加工场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娄桥东耕村吹台东路5号第3间

法定代表人:王子平

经查,瓯海区娄桥新欣塑料制品加工场存在未依法为职工张贵花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中心已依规定向张贵花先行支付49701.2元,现将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现我中心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瓯海区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拟依法追偿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告知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为职工张贵花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14年10月27日经审批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9701.2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中心拟做出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拟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49701.2元存入社保中心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105办公室)。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若你(单位)有不同意见,请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我中心将做出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联系人:邹新乐、石纯武,联系电话:0577-88586397)

户名: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户银行:瓯海农商行区府支行

账号:231000003017652000006

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