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市燃气行业协会:
为加快推进城镇燃气体制改革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认真完成优化结构、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反恐安保等任务,切实强化燃气行业监管,有力保障民生供气安全,现就2020年度城镇燃气管理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推进管道燃气发展应用
1.大力推广管道燃气应用。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督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编制计划,推进管道燃气场站、市政管网、小区管道建设,提高管道燃气覆盖率;督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优惠措施,深入宣传天然气安全、实惠特点,引导已建住宅、单位食堂、集中餐饮店用管道气,稳中有进发展管道燃气用户,提高管道燃气气化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管道天然气推广应用的部署要求,2020年市区(不含洞头)管道气化率要达到77.5%,总数目标37万户、新增任务3.6万户;全市管道气化率要达到26.5%,总数目标达到62.5万户、新增任务6.5万户。各地具体任务见附件1。
2.配合开展城镇燃气体制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成立温州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供应保障协调小组的通知》(温政办机〔2019〕5号)分工,配合做好全市城镇燃气体制改革,配合推进供气环节扁平化、城燃企业规模化改革,配合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管理办法》,7月底前启动供气环节扁平化改革,12月底前基本完成首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城镇燃气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
3、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督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服务质量,简化报装环节和申报材料,要检查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营业厅墙上、纸上、网上等服务指南、报装流程等资料,加强“431”要求的宣传,立即修改不符合的内容。进一步巩固用气报装便利化行动“431”成果,全面实现城镇燃气报装“一证通办、一网通办”,提升掌上办、网上办、智能办服务能效。
二、强化瓶装燃气“三全”管理
1.推进瓶装燃气供应和安全责任全区域覆盖。各地应科学统筹管理,建立健全综合经营企业为主体的“储配站充装、供应站销售、送气工配送”的瓶装燃气供应体系和安全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对其所属供应站、送气人员和车辆的统一规范管理。要科学规划布局,以储配站为基点,依据供应能力和服务半径,划定供气区域,确定企业经营区域,各区域可部分重叠但不宜全覆盖。要规整市场秩序,以供应站成网、送气工覆面,由企业下设供应站、聘用送气工,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落实对供气节点的“全过程管理”,落实对经营环节的“全方位责任”。
苍南县、龙港市等地要鼓励由供应气源的综合经营企业通过收购、合作等方式,将独立经营的供应站归并入管理体系。永嘉县要利用边角地、绿地,对瓯北片区等布点不足区域,由综合经营企业建设集装箱式瓶库,完善供应点布局,挤压无证经营空间。
2.深化瓶装燃气信息化全过程监督。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继续按照《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3号)要求,部署燃气管理科室(站所)和执法中队落实专人每日定时登陆“温州市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平台”,对辖区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化落实情况进行即时抽查,“全过程监督、全区域覆盖”追溯瓶装燃气气瓶充装、合法销售、到户安检等情况,定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落实瓶装燃气规范经营、实名销售、入户安检等“全方位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平安建设工作部署,以销售实名制100%为目标,以温州市瓶装燃气信息化平台2019年第四季度月平均充装数为基数,对每月充装和配送记录数进行考核排名。
3、着力加强送气工管理。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温州市瓶装燃气送气工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送气工管理。在场站检查、路面巡查中,检查督促送气工必须着企业统一工服,佩带送气工上岗证,二维码信息中有相应实名制闭环记录。要依法查处送气工所属燃气经营企业法律责任,督促企业落实由送气工承担销售实名制核对和记录、入户安全检查和宣传,并主动举报无证照经营窝点和车辆,配合执法管理,让送气工成为安检员、信息员、纠察员。
市燃气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规范和自律,组织好送气工专业培训和送气工证管理,牵头统一配送非机动车辆样式、送气工服装等,组织人员开展对企业和送气工、送气车辆的监督检查。
三、全面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各企业、各类设施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确保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供应站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储配站和气化站、门站等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气化瓶组间等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书面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立案查处,已完成整改的实行闭环管理,并纳入“一企一档、一站一档”。要对照《温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或修编完善本辖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对企业检查中,要督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做好燃气场站安全运行,定期开展无泄漏、运行检查和隐患处置,实时记录并完善安全生产台账备查,制定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中,储配站要按要求建立基本管理台账。按照供应安全责任区域,督导40家瓶装液化石油气综合经营企业对所属的43个储配站和415个供应站开展安全评价,要于4月15日前完成前期;5月30日前完成现在评价;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正式报告文本;8月3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挂牌督办。
2、配合监督场站反恐怖防范。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对燃气基地、门站、气源站等一级防范目标,LNG气化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二级防范目标,中压调压站、瓶装供应站、瓶组气化站等三级防范目标,督促分级落实安保人员值守和车辆检查等人防措施,设置实体防护围墙或钢栅栏等物防措施,设置24小时视频监控并录像不少于90天、周界报警系统等技防措施。特别要严格落实一道门来人身份审查登记和二道门分区管理。
3、落实管道保护“三把锁”制度。继续落实燃气市政管道保护“三把锁”制度,一是督促管道燃气企业落实管线日常巡检和处置;二是严把道路挖掘许可对地下燃气管线查询和保护方案;三是及时查处违法开挖道路、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等行为。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报告的店招店牌、违法建筑封堵、占压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整改,确保无燃气管线运行亡人安全事故。
4、落实用户安全检查全区域覆盖。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履行用户安全告知和检查责任,应用瓶装燃气信息化平台和管道燃气用户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用户信息,按照《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规定,结合瓶装用户上门送气或回访自提用户、管道用户抄表等,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对初次供气的用户建立检查电子档案,在通气前必须到户安全检查,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一次,并在信息化平台记录和拍照留存。对餐饮业等非居民用户要签订供气协议,指导建立用气安全责任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立即告知整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应供气,严禁对在高层建筑、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确保无新增燃气使用亡人安全事故。
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10月31日前,各地各企业入户检查的信息化记录要达到100%,未完成的按比例予以考核扣分,每迟半月完成累加扣分。
5、推广用户安全责任保险。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广而告之燃气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按期公告合法燃气经营企业名单和服务电话,提升市民合法购气、安全用气意识。要监督各燃气经营企业,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基础上,倡导投保用户安全责任险种,瓶装燃气企业以信息平台上供应数据为基准,管道燃气企业以用户开户使用数据为基准,及时对用户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损失提供保险赔付,形成“用正规气、有安全险”的氛围,提升市民安全感。市燃气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牵头设计保险种类和条款,做好各燃气企业和保险公司的沟通。
四、深化行业乱象集中整治
1、积极摸排涉黑恶线索。深化对城镇燃气行业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摸排和行业乱象专项治理,全面梳理2014年以来本单位燃气行业领域发生的信访件、暴力抗法、行政执法案件,对涉嫌存在黑恶犯罪行为的问题线索进行筛选与分析研判;继续推广有奖举报,鼓励广大企业、群众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储存、非法倒灌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积极排摸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黑气贩”、“黑窝点”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涉黑涉恶线索。
2、严格查处无证经营。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充分发挥日常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无证燃气经营的执法力度,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一要加强源头控制,突击抽查瓶装燃气充装、销售行为,加强瓶装燃气储配站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源头管理。二要加强渠道管控,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记录,严格落实瓶装燃气供应站销售的扫码监管,压制“黑气”掺杂入正规销售渠道。三要加强终端管理,紧密依托属地街道乡镇和村居社区网格管理,发动群众有奖举报,采取上路巡查、网格排查、举报核查、用户倒查等方式,深入打击瓶装燃气无证经营。四是要加强联合执法,对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由气瓶流入地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气瓶流出地执法部门执法协作。
3、加强规范经营执法管理。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所属送气工等从业人员,要全面开展对规范经营的执法管理,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一是监管安全生产,重点查处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行为;二是监管经营秩序,从严查处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向无证人员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等行为。
4、定期抽查安全用气。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本辖区有证照餐饮店、学校食堂每年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通过扫码检查钢瓶二维码,督促供气企业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采用不干胶材料印制《用气安全告示》,在气瓶旁醒目位置粘贴,疫情防控期间在气瓶上粘贴,重点查处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有效减少用气安全隐患。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予以指导改正,对劝阻、制止无效的依法查处并停止供气。
五、继续开展燃气行业争先创优活动
1.严格规范燃气经营许可。严格许可审核,新建城镇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经合法建设程序建设的燃气设施不符合现行标准的,须按照《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经安全评价后达到标准;企业三类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对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落实批后监管,督促企业每年上报企业年报,对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能力、从业人员、经营状况、安全生产、工程建设与改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等纳入监督。要做好信息公开,对经营许可审核发证情况及时信息公开,及时更新台账,及时上报市局。
2.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根据《关于开展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通知》(函城字[2018]1042号)和《关于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温综法发〔2018〕69号),分级分工开展培训考核、发证管理。由各地燃气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各企业报名培训人员名单,由市燃气行业协会组织培训,由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组织考核,由市局审核发放《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证件盖专用章、照片加盖钢印,由市燃气行业协会对证件信息落实电子化管理。每年计划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1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2次,技术操作人员按需要安排,继续教育全面覆盖。为便于携带和管理,送气工在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由协会再发放《送气工证》,明确所属企业和配送区域。
3.开展企业年度监管考评。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将燃气经营企业年度监管考评日常化、常态化。对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的监管考评,由各地评分上报、市局抽查并对优秀单位命名表彰;对“星级供应站点”品牌创建,由各地验收命名,市局备案。各项资料于2021年1月16日汇总上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完成年度重点任务和考核指标的企业、供应站的评先创优予以一票否决。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于2020年4月25日前完成2019年度燃气经营企业监管考评和星级供应站创建验收,于4月30日前将结果报市公共事业管理中心。
六、加强市县工作沟通交流
1.做好燃气发展管理月报。市局和县(市、区)局、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现场检查指导和钉钉群、微信群、月报表等,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辖区行业发展、设施建设、供应保障、生产经营、民生服务、应急处置等情况。特别是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要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做好业务指导和信息收集、数据汇总。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于每月25日前上报《温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月报表》(附表2)。
2.做好燃气事故信息报送。根据《浙江省燃气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机制(试行)》(建城发﹝2018﹞176号),对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必须于事故发生后的18小时内填报《温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快报表》至市局值班室,并及时按要求进行续报,每月25日前汇总填报《温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月报》至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对迟报、瞒报的,按照平安建设考核予以扣分。
联系人:市局市政公用处黄慧,联系电话:88969828;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张柯,联系电话:88086909;娄而飞,联系电话:88086907;谢虹雅,联系电话:88080057。
附件:1.2020年度城镇燃气管理考核细则
2.温州市城镇燃气行业管理月报表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14日
附表1
2020年度城镇燃气管理考核细则
类型 | 任务 | 考核细则 |
市政府专项工作 | 全市新增管道燃气用户6.5万户(2分) | 新增管道燃气用户鹿城区13000户、瓯海区12500户、龙湾区7000户、经开区3500户、洞头区500户,乐清市6000户、瑞安市6000户、龙港市2000户、永嘉县4000户、平阳县6000户、文成县1000户、泰顺县1000户、苍南县5000户。 9月底完成任务数50%,12月25日完成任务数100%,未完成每2%扣0.1分,超额10%加0.1分。 |
市政府安全生产要点 | 开展配送站安全评价(2分) | 4月15日前完成前期;5月30日前完成评价;6月3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并上报正式评价报告文本,8月30日前完成客观上确实难以一时整改的隐患,逾期未完成每5%扣0.1分。 |
市委政法委平安建设要点 | 瓶装燃气信息化记录100%(2分) | 5月开始,二至四季度信息化充装、配送记录数低于2019年第4季度充装数月均(龙港市为11-12月均)70%、80%、90%的,每月每降低5%扣0.1分。 |
瓶装燃气入户安检100%(2分) | 11月30日前未完成入户安检100%扣0.5分,每低1%加扣0.1分。 | |
预防城镇燃气安全事故(2分) | 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使用亡人安全事故的,每起分别扣1分、0.5分,每死亡一人加扣0.5分,事故每延迟24小时后报加扣0.1分。 |
附表2
温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月报表
类别 | 项目 | 累计 | 当月 | 备注 |
燃气发展 | 管道燃气门站数(个) | 以竣工验收为界 | ||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数(个)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数(个) | ||||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设施数(个) | ||||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设施数(个) | ||||
燃气市政管道长度(米) | ||||
其中:高压管道长度(米) | ||||
次高压管道长度(米) | ||||
中压管道长度(米) | ||||
瓶装燃气储配站数(个) | ||||
瓶装燃气供应站数(个) | ||||
管道燃气用户数(户) | ||||
其中:管道燃气居民用户数(户) | ||||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数(户) | ||||
瓶装燃气用户数(户) | ||||
信息化管理 | 启用二维码标签钢瓶数(个) | |||
在用二维码标签钢瓶数(个) | ||||
实名制建档用户数(户) | ||||
充装信息记录数(条) | ||||
配送信息记录数(条) | ||||
生产安全监管 | 检查管道燃气场站数(家次) | |||
发现各类安全隐患(个) | ||||
已整改安全隐患(个) | ||||
检查瓶装燃气场站数(家次) | ||||
发现各类安全隐患(个) | ||||
已整改安全隐患(个) | ||||
部门组织应急演练(次) | ||||
企业组织应急演练(家次) | ||||
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起) | ||||
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人) | ||||
使用安全监管 | 瓶装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户) | |||
管道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户) | ||||
检查餐饮店用气安全(家次) | ||||
企业发现用气安全隐患(个) | ||||
企业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个) | ||||
企业对未整改用户不予供气(家次) | ||||
企业发放用户安全用气手册(件) | ||||
企业督促用户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家) | ||||
企业组织用气安全操作培训(人) | ||||
投保用户安全责任险企业数(家) | ||||
投保用户安全责任险保费(元) | ||||
组织入村居社区宣传(次) | ||||
发放安全用气宣传资料(份) | ||||
发生燃气使用安全事故(起) | ||||
燃气使用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人) | ||||
燃气执法管理 | 执法管理出动次数(次) | |||
联合执法行动(次) | ||||
查处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起) | ||||
证物提存燃气瓶数量(个) | ||||
公安部门治安拘留人数(人) | ||||
查处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起) | ||||
查处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起) | ||||
其中:查处不按规定经营瓶装燃气(起) | ||||
查处燃气经营者不规范经营(起) | ||||
其中:查处瓶装燃气不规范经营(起) | ||||
查处燃气用户违法行为(起) | ||||
其中:查处瓶装燃气用户违法行为(起) | ||||
查处破坏燃气设施(起) | ||||
查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起) | ||||
从业人员培训 (培训机构填报) | 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场次(次) | |||
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人数(人) | ||||
其中:培训主要负责人(人) | ||||
培训安全管理人员(人) | ||||
培训操作人员(人) | ||||
培训送气工(人) | ||||
组织从业人员考核场次(次) | ||||
组织从业人员考核人数(人) | ||||
组织从业人员补考人数(人) | ||||
其中:考核主要负责人(人) | ||||
考核安全管理人员(人) | ||||
考核操作人员(人) | ||||
考核送气工(人) | ||||
发放考核合格证书(本) | ||||
其中:主要负责人发证(本) | ||||
安全管理人员发证(本) | ||||
操作人员发证(本) | ||||
送气工发证(本) | ||||
组织继续教育培训人数 | ||||
证件项目变更(本) | ||||
其他亮点情况 |
填报单位: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请于每月25日前报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燃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