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0/2020-26138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 发布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2020-04-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瓯海区娄桥新欣塑料制品加工场社会保险 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28 16:59 访问次数: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瓯海区娄桥新欣塑料制品加工场、经营者王子平:

我中心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温瓯人社稽偿[2020]第001号《瓯海区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因你单位已不再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现我中心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决定书内容如下:你单位职工张贵花于2011年12月10日受伤,经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温瓯人社工认【2012】163号)。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张贵花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已于2014年10月27日从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970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49701.2元。款项汇入指定账户(户名: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户银行:瓯海农商行区府支行、账号:231000003017652000006),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105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88586397)。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