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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0-21322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0]10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0-03-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03 16:30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欧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1196404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38424248K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北路26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2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北路268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锅炉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锅炉废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的事实、对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锅炉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及锅炉废气超标排放的事实;

3、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19)管字第435号)1份,证明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氮氧化物439mg/m3,颗粒物76mg/m3,属于超标排放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温环瓯责改 [2019]02036号),证明我局已于2019年11月26日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5、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标准;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10号)、《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玖仟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