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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0-21321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0]9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0-03-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03 16:29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东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三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1194712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5276450J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经济开发区绿柳路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19年11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经济开发区绿柳路1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产生的废油墨桶随意堆放于厂区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产生的废油墨桶随意堆放于厂区内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无危险废物堆放场所,生产产生的废油墨桶随意堆放于厂区内的事实;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温环瓯责改 [2019]02038号),证明我局已于2019年12月5日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5、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 [202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9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