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环境执法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0-21320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0]7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0-03-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03 16:27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捷源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热滨,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21198708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6L4976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后岸路290号瓯海强村小微园第8幢第一层东半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19年11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后岸路290号瓯海强村小微园第8幢第一层东半边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经营,你单位开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13.552吨,与厂区内实际废旧铅酸蓄电池贮存量不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经营,你单位开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13.552吨,与厂区内实际废旧铅酸蓄电池贮存量不符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未开具光远电源和永嘉华树两家公司收集的12吨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转移联单的事实;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温环瓯责改 [2019]02036号),证明我局已于2019年11月20日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6、《关于温州市捷源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废铅酸蓄电池仓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事实;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证明你单位开具的废旧铅酸蓄电池量有13.552吨的事实;

8、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7号)、《送达回证》、《关于要求减免的申请报告》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鉴于你单位主观配合比较积极,并已整改,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