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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0-21319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0]3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0-03-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03 16:26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摩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孟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04197903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NP310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森茂路32号(1号车间1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3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森茂路32号(1号车间1层)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分别于2019年8月和9月擅自开工建设,新增激光切割工艺及清洗工艺,新增激光切割机3台、清洗流水线1条,于同年10月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调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及新增设备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分别于2019年8月和9月擅自开工建设,新增激光切割工艺及清洗工艺,新增激光切割机3台、清洗流水线1条,于同年10月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调试的事实;

3、资产评估报告1份(德衡评估报字[2019]018号),证明你单位新增设备的总投资额;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5、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3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