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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0-21318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0]6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0-03-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03 16:24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成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成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0219690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CQJFR1R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康达路8号第1幢第一层西首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康达路8号第1幢第一层西首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粉刷墙壁时剩余的涂料排入雨水井,经雨水井排入西面河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将粉刷墙壁时剩余的涂料排入雨水井,经雨水井排入西面河道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将粉刷墙壁时剩余的涂料排入雨水井,经雨水井排入西面河道的事实;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 [2019]0725号)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9年11月19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933030400000601)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事实;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6号)、《送达回证》、《申请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经审议,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后,不予采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