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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0-21316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2020]4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0-03-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03 16:22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原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伟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5197605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5NC138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巨龙东路52号(第2幢第2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19年11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巨龙东路52号(第2幢第2层)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固体废物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巨龙东路52号附近路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固体废物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巨龙东路52号附近路口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固体废物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巨龙东路52号附近路口的事实;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 [2019]0320号)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9年11月12日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关于温州原驰鞋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双皮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瓯建[2019]22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事实;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4号)、《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经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