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泰康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上松,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1196204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5477725XE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郭溪泰康路1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19年11月1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郭溪泰康路18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蒸汽供热,2桶废树脂散乱堆放于办公楼外西北侧储水罐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蒸汽供热,2桶废树脂散乱堆放于办公楼外西北侧储水罐旁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蒸汽供热,2桶废树脂散乱堆放于办公楼外西北侧储水罐旁的事实;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 [2019]0721号)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9年11月27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6、《关于温州泰康供热有限公司瓯海电镀基地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瓯环建[2011]225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事实;
7、《关于温州泰康供热有限公司瓯海电镀基地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瓯环验[2012]17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已通过验收的事实;
8、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2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经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叁仟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