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7/2020-35755
  • 主题分类:部门及镇街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0-12-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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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08 17:52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1、《瓯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出台背景。

答:为更好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更加明确镇街与部门职责、群众办事依据等。

2、如何申请社会救助?

答:目前,我区可通过去街道所在的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仅需要您提供一张身份证即可。此外,您可下载 “浙里办” APP,搜索“浙里救”模块选择需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保障金给付(低保申请)、低保边缘户认定和专项社会救助(低保边缘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及保障金给付(五保申请)。

3、为什么推出困难家庭重病患者单独列户纳入低保,有什么要求

答:2020 年是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加快补齐我区在打好脱贫攻坚战方面的短板,瓯海区区委、区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政策。单独列户纳入低保,有利于家庭其他成员更加实现收入增长。

申请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可按重病患者以单人户纳入低保:

(1)低保边缘家庭中有成员上一个自然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1750 元及以上;

(2)尚未纳入低保边缘的家庭中有成员上一个自然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1750 元及以上,且按规定核定的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边缘条件。

4、哪些情形需要取消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 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四)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5.哪些低保对象可以单独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有成员上一个自然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50%以上(含);尚未纳入低保边缘的家庭中有成员上一个自然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50%以上(含),且按规定核定的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边缘条件。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父母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且本人为35周岁(含)以上生活困难的大龄未婚人员。

6、什么是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

答:主要是指在经济核查中,收入超过低保或者低边的要求,但考虑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缓冲期,确保对象不出现返贫现象。

7.文件何时执行?

答:自2020年12月28日开始实施。

8、解读单位和解读人是?

答:由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负责解读,解读联系人:陈晓锋,联系电话:8859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