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
《瓯海区小微企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13日
瓯海区小微企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市、区)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19〕1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2020年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重点县(市、区)第三档财政专项激励500万元,区财政配套资金500万元,总计10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对象
在瓯海区范围内符合《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浙中小企业办〔2018〕18号)第二条,纳入区小微企业园管理,并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且已与街镇签订入园企业管理合同的小微企业园;小微园业委会、小微园开发运营商、小微园经营管理公司、专业化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已与园区和属地单位签订入园管理合同和投资监管合同的入园企业。
第三条 使用原则
1.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以“谁投入、谁申报、谁享受” 为准则,规范资金使用程序,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 效运作,资金使用项目应符合小微园建设提升相关工作。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 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遵循注重实效的原则。专项资金择优引导、专款专用, 围绕省、市、区关于小微园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突 出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数字化园区建设等方面, 加强绩效评估。
第四条 使用方向和标准
1.鼓励专业化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入园实施专业化运营 管理服务。鼓励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 式,培育一个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的专业小微园运营管理机 构。对引入独立运营管理机构或成立园区管委会的园区,并做好入园企业管理,协助政府部门报送相关数据、企业培育等给予10万元奖励。开展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2场次以上)、政务代办(10件以上)、投融资(2场以上)、人才招聘(2场以上)、创业辅导(2场以上)、专家服务(2场以上)、员工培训(2场以上)等方面服务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每个园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园区参与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对依据《浙江省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温州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申报单位需向区经信局备案。
3.鼓励入园企业发展壮大。落实小微企业园入园标准,根据“亩均效益”评价为导向,实施对入园企业的“雏鹰助飞”行动,科学规划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开展小微企业园工作调研,为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开展工作提供基础。在区级现有政策基础上,每培育1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隐形冠军及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分别给予园区1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补助。每个园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到 2021 年,实现小微企业园亩均税收和亩均销售收入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4.鼓励园区推进数字化建设。主要用于全区各个小微企业园数字化智慧园区平台建设,重点围绕园区消防、安全、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提升,根据小微园数字化建设程度,结合小微园建筑面积进行奖励。
按照《温州市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评价标准》要求,根据小微园数字化建设评价最终结果确定奖励金额。数字化建设评价最终结果总得分在50分以上的,奖励小微园运营方30万元;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达标级,奖励小微园运营方50万元;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规范级,奖励小微园运营方100万元;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引领级,奖励小微园运营方200万元。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经信局共同管理。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资金分配和财政监督检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各相关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补助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今后3个年度享受资金补助资格。审核单位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资金申报流程
各小微企业园管理单位要按照资金使用具体内容和具体补助标准,提前谋划、梳理项目,指导各园区开展申报工作,各园区和园内企业于每年10月底前将使用项目报区经信局审核,区经信局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开展专家评审,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审核并公示,区经信局联合区财政局于12月底之前完成当年资金兑现工作。
第七条 附则
1.该项资金为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实施主体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期限为2020-2021年,优先保障2020年使用,用完为止。若2021年开展的绩效评价、星级评定等结果于2022年公布,则该项资金可于2022年支出。资金按照园区运营管理、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企业培育、数字化园区建设四个方面使用,并设定资金预算金额。当预算表内二级项目补助支出不足或超过预算金额时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适当进行资金调整,无法调整的按比例予以补助。
2.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