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吴鸿真空镀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0826198610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9TFE7Y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康达路1号1号楼1楼东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19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康达路1号1号楼1楼东面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标准排放口采集水样,经监测,废水超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在标准排放口进行人工采样监测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标准排放口采集水样,经监测,废水超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事实;
3、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19]管字第36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标准排放口废水pH值为3.61,化学需氧量为1.24×103 mg/L,氨氮为101mg/L,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 [2019]0318号)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9年10月25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人代表身份以及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6、《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表和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采水样送检的事实;
7、《关于温州市瓯海郭溪吴鸿真空镀膜加工场年加工五金件12万件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备案审核意见的函》(温瓯环监函[2017]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已通过备案的事实;
8、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19]17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19]175号)、《送达回证》、《关于要求减免处罚的申请》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鉴于你单位主观配合比较积极,并已积极进行整改,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肆万伍仟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