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4/2020-00040
  • 文件编号:温瓯市监〔2020〕1号
  •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监管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0-01-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2020年度瓯海区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3 09:54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0年度瓯海区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联系人:叶晓江,电话:88528830。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2020年度瓯海区食品生产环节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构建科学监管体系,落实食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确保日常监管工作有效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三小一摊”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2020年度瓯海区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监督检查目标

通过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生产条件和环境卫生得到进一步改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有效推进和巩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二、监督检查要求

1、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A、B、C、D等级食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次数分别不少于1次、2次、3次、4次。2019年未进行等级评价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按照C级的规定执行,2020年新开办的企业在取得合法资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风险等级评定,并按照相应等级有关规定落实监督检查和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工作。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照C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登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频次一年不少于3次。到期未延续、搬离等异常的企业,监督检查频次截止到期和搬离月份的次月,同时对到期和搬离后无证生产加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2020年瓯海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主体责任核查)计划表》(附件1)和《2020年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表》(附件2)认真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日常监管频次落实到位,实现辖区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全覆盖。

2、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责任现场核查、双随机抽查、许可评审、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检查、监督抽检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工作中可统筹安排、灵活切换使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调整监督检查月份,但是不能改变年度计划的总次数。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的新增、变更、注销等动态情况,适时调整监督检查计划,但务必要按照要求的监督检查频次落实到位,实现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管工作全覆盖(注:季节性关停生产企业,如开始恢复生产要求其必须先行报告,关停超六个月的企业恢复生产要其提供产品质量检查合格报告,并及时跟进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除主体责任现场核查使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见附件3)外、其他监督检查均使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4);小作坊日常监管统一使用《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食品小作坊)》(见附件5)。

3、食品生产企业换证、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辖区监管部门应对其开展1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许可现场审查整改项的跟踪检查;食品小作坊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辖区监管部门应对其生产情况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4、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建立监管台账,如实反映食品生产加工情况,做到痕迹监管,有效监管,履职到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在企业(食品小作坊)监管信息公示牌,及时跟踪回访,形成监管闭环,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率要达到100%,严重违法行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向科室报告。

5、各市场监管所要对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年底做一次风险等级评定,根据该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管情况,结合《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6)和《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附件7)开展风险等级评价,制作《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8),明确下一年度的风险等级,上报《2020年瓯海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表》(附件9),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三、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要求

1、各市场监管所要于2月份前将2019年度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见附件10)告知食品生产单位,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频次和时间提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切实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根据《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要求,A、B、C、D等级企业每年提交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频次分别不少于1次、2次、3次、4次。具体详见《2020年瓯海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主体责任核查)计划表》。季节性停产企业应按规定时间正常提交自查报告,永久性停产(比如厂房作他用)和特殊情况的企业(生产和销售都停止)提交停产报告后可以不用提交自查报告。首次提交本年度自查报告的同时提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申报表》(附件11)。

2、各市场监管所应当以年初评价确定的风险等级企业数为基数,按照A级企业不少于15%,B级企业不少于20%,C级企业不少于25%,D级企业100%的抽查率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特别是针对自查报告存在明显问题或漏洞,监督抽查不合格,被投诉举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停产后申报重新恢复生产的企业,要按照100%抽查率进行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开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应及时跟踪回访,形成监管闭环,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率要达到100%。现场核查一般应当在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截止日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自查报告提交时间为报告月份的上旬,自查报告的现场核查为提交月的中下旬,日常监管可结合自查报告现场核查一并进行。

四、监督检查处置

1、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大无证、超范围生产加工的查处力度和严厉打击“两超一非”(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窝点等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做好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发现违法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要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检频次,防止问题扩大反弹。

2、企业在规定时限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情况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提交。

3、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对不合格(问题)产品后处理率达到100%,及时向生产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及时立案查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处置。

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

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制度(试行)》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责任,实行日常监管记录统一使用区局印制的《2020年度监管记录》(企业、小作坊)》文本,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证及时性、有效性,切实实行“痕迹化”管理。要做到有专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确保建档工作的连续性。

各市场监管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监管任务和责任,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方案,落实具体工措施,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和报表汇总工作,于每月15日前整理归档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监管资料,并将《2020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2)、《2020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3)、附件14:2020年食品企业问题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14)等相关报表报送至区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附件:

1、2020年全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主体责任核查)计划表;

2、2020年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表

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

4、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5、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食品小作坊);

6、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7、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

8、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

9、2020年瓯海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表;

10、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

1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申报表;

12、2020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

13、2020年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14、2020年食品企业问题情况处理汇总表。

 温瓯市监[2020]1号.pdf202001附.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