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0-29547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0-01-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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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23 18:59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巩固大棚房整治成果,促进农业设施用地健康、有序、规范管理,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1、文件制定主要依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厅办函〔2019〕19号)文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文件。

2、文件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

近年来,随着新型经营主体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不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反映,一些发展现代农业必需的设施用地,如粮食规模化生产必需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用地难获准许。而一些地方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占地。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巩固大棚房整治成果,促进农业设施用地健康、有序、规范管理,特制定该文件。

3、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分为申请条件、用地分类、项目选址、建设标准、工作流程、备案期限、备案要求、监管措施、相关材料参考范本九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申请主体的规定。确定申请条件:(1)我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年以上,平原耕地流转面积30亩以上、山上其他土地流转50亩以上(不含林地面积);(2)实行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及获区级以上相关荣誉的农业专业大户。

将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均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关于限制因素的规定。农业设施用地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为非农所用,不得出租或用于非农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规划要求。项目选址不得在主要交通道路和饮用水源保护区退让范围和城镇建设区内选址。对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预制板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明确规定各类设施用地的面积及层数、高度。

(三)关于用地程序和监管的规定。明确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需提供材料。备案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由镇(街)牵头会同所属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组织公示。镇(街)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和镇(街)要各司职责,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工作,分工合作。建立项目年审制度。设施农用地期满,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报备,不再继续使用设施农用地的,用地单位应主动恢复土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