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2/2020-25890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燃气管理
  • 发布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20-01-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19 年度岁末年初城镇燃气暗查暗访情况

发布日期:2020-01-14 11:33 访问次数: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岁末年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和市安委会《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暗访行动的通知》(温安委办〔2019〕19 号)部署,市局组织市政公用处、宣教处、督察支队、公管中心人员,于 1 月 6 日至 1 月 8 日,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主,对龙湾区、瓯江口新区、经开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平阳县等 9 家燃气企业的 10 处场站开展了城镇燃气行业暗查暗访专项行动。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发现的重点问题

此次暗查暗访共发现 6 家企业 25 项问题,其中,重点检查了 6 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已投用和已建成的 4 处天然气门站、2处 LNG 气化站,发现燃气工程管理不到位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

1.乐清市盐盆门站和永嘉县罗东门站已投入运营一年多,但仅管线工艺部分竣工验收,自控和安保设施都非常欠缺,场站未经综合验收,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11 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规定。

2.平阳县天然气门站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竣工验收,至今未备案,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11 条“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可依据第 44 条予以查处。

3.温州新奥(龙湾新奥)燃气公司部分市政管线工程建设程序严重不到位,不能提供燃气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未经竣工验收备案,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11 条“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可依据第 44 条予以查处。

4.温州新奥(龙湾新奥)燃气公司 LNG 瓶装天然气经营中,疑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向瑞安市工业企业用户销售,且未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15 条规定,可依据第 46 条第二款予以查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 25 条规定,可依据第 44 条予以查处。

二、下步工作要求

此次暗查暗访发现的部分安全事故隐患是重复发现、再次交办,燃气经营企业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41 条规定,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相应燃气管理部门未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48 条予以查处,也反映出部门监管复查和执法管理不到位。下步,各监管单位一是按照问题建立隐患清单,督促责任主体扎实抓好整改,按时严格复查;二是对涉嫌违法行为,加强执法力度,依法立案查处,树立监管

权威;三是要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城镇燃气行业隐患自查和治理工作,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和供气保障。

请相应县(市、区)局、局督察支队、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于1 月 20 日前将问题整改和执法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市局。联系人:黄慧,联系电话:88969828,张柯,联系电话:88086909。


附件:2019 年度岁末年初城镇燃气暗查暗访问题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 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9 年度岁末年初城镇燃气暗查暗访问题

一、乐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1.乐清市乐盐综合站建设进度缓慢,门站功能部分已于2018年 11 月投入使用,但仅工艺部分已竣工验收,未经综合竣工验收,自控系统、安防设施等是临时设施,还存在欠缺;

2.LNG 气化站贮罐区排水泵损坏,不能正常使用;

3.杜瓦瓶充装检漏记录不齐全,且应完善销售实名制登记和用户入户检查。

二、永嘉县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1.永嘉县罗东门站已于 2018 年 12 月投入使用,至今未经综合竣工验收;

2.公司安全管理较松懈,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生产辅助用房内违规设置床铺、电饭煲等用品;(上次检查已提出,未整改)

4.门站运行操作记录不完整,无泄漏检查工作不到位,加臭装置有泄漏;

5.应完善相关场所的警示标志,消防器材的配备;

6.进站一道门没有必要的人员身份检查和登记,应加强二道门管理,严格落实反恐安保措施。

三、永嘉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1.燃气泄漏报警器部分探头处于报警状态,但无人值守,没有及时处置;(上次检查已提出,未整改);

2.贮罐区的排水没有设置有效水封井;

3.消防喷淋水系统不能正常启用;

4.部分液相管道设置于套管之中腐蚀严重,应加强检修。

四、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瓯江口运营中心:

1.加臭设施有加臭剂排放,建议予以集中收集处置;

2.运营区域地坪沉降严重,应建立燃气设施沉降观测监护机制,及时处置地面沉降对燃气设施的影响;

3.应完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施工监护对接机制。

五、浙江长江能源有限公司灵昆便民服务点:

1.涉嫌违规提供气液两相气瓶给没有气化装置的用户使用;

2.实瓶库内的监控探头不防爆;

3.空瓶库内的电气开关、插座等达不到防爆要求。

六、温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龙湾新奥燃气公司):

1.燃气工程建设程序不到位,部分工程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竣工验收及工程备案等手续;

2.涉嫌未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供应 LNG 杜瓦瓶;

3.气化站外来车辆、人员进站管理不到位,有驾驶员携带打火机进站;

4.LNG 杜瓦瓶充装、供应未按规定落实信息化管理(已多次提出,未整改)。

5.槽车装卸作业不规范,应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6.应完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对接监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