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温州凤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北街100号
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3号牛山国际商务大厦9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科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洛河路19号
相关当事人:瓯海区教学仪器管理供应站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号
投诉人温州凤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温州市瓯海区教学仪器管理供应站中小学教室灯光改造项目(编号F-GB201906211015,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评审过程中的业绩打分不合理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温州凤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专家误扣我公司业绩分,应给予相应的4分产品业绩分数;二、浙江科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业绩均为普通照明或非同类(即LED护眼灯)业绩,应取消业绩得分。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一、恢复我方业绩被误扣的4分;二、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业绩得分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复核,取消其4分的业绩得分;三、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投诉人温州凤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据。
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一、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写明根据投标供应商业绩进行评分,而非产品生产商的业绩进行评分; 二、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业绩要求为“2016年1月1日至今同类项目的销售业绩证明材料”,并没要求必须为(LED护眼灯)业绩,如要求为(LED护眼灯)业绩,则涉及特定行业的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被投诉人提供了法律条款依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科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述称: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的同类业绩,“同类项目的销售业绩”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认定。 相关供应商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温州凤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均为深圳市超频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业绩,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53页第五点,已明确根据投标供应商业绩评分,而非产品生产商的业绩进行评分,因此评标委员会未给予温州凤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相应的业绩分并无不妥。
二、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业绩要求为“2016年1月1日至今同类项目的销售业绩证明材料”。温州凤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业绩必须为“LED护眼灯”业绩存在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二)……(三)……(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因此,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认定浙江科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同类业绩合同,并给予相应的业绩分数并无不妥。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专家误扣我公司业绩分,应给予相应的4分产品业绩分数,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浙江科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业绩均为普通照明或非同类(即LED护眼灯)业绩,应取消业绩得分,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温州凤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温州市瓯海区教学仪器管理供应站中小学教室灯光改造项目(编号F-GB201906211015)招标评审过程中的业绩打分不合理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