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泽雅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2019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基层治理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委办发〔2018〕20号)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开展红色领航“美好家园”行动 全面推进新时代城市(城镇)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3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瓯海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瓯海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能力,拓宽社区人才来源,完善培养选拔机制,优化社区干部队伍结构,健全科学薪酬体系,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打好“五张牌”和“科教新区、山水瓯海”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范围对象。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等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和党建工作,与镇街等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合理配备人数。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等因素,每个社区原则上按6至12人标准配备专职社区工作者,社区户数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300至400户可增配1人,专职社区工作者数量实行总量控制,进行员额管理。其中,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党建组织员),党委建制的社区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三)规范选任聘用。对新进专职社区工作者采取公开招聘、选任等方式配备,由区政府统一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选聘程序和资格条件。公开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依法选举社区“两委”专职成员,镇街党(工)委应在选举前严把人选标准和资格条件,产生人选符合聘用条件的,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同意后,由镇街办理相关手续,任期内享受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对社区急需的专业人才、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和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注重从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基础好、服务本领强的本社区居民、复员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中选聘专职社区工作者。注重选用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每个社区应有1名以上专职社区工作者为本社区常住居民。
(四)规范劳动用工。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一般由镇街与专职社区工作者签订。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严格落实免费体检、带薪年休假、继续教育等待遇。建立健全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五)规范薪酬管理。真正重视基层关爱基层倾斜基层,确保本地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平均工资(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合理增长,原则上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1至1.5倍标准执行。综合考虑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因素,建立“三岗十八级”绩效薪酬制度。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奖金占30%,按规定核定总量下达给镇街,由镇街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不搞平均主义。
(六)推动专业发展。将专职社区工作者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根据社区治理和服务需要,分层分类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每人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3天。通过上挂、轮岗等形式,加大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实践锻炼。鼓励支持专职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积极开展专职社区工作者培养工程和领军人才计划,组织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赴先进地区学习交流,拓宽专职社区工作者视野。
(七)提升服务能力。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服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订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坚持完善密切联系服务群众制度,专职社区工作者50%以上的工作时间要用于走访居民群众。全面推行“一窗式受理、全科式服务”,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八)规范考核管理。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由镇街党(工)委组织实施。考核实行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调整等级、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不适任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严格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制度行为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各部门、镇街不得随意借用专职社区工作者,确实需要借用的,须经区民政局同意,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九)拓宽发展通道。在招录(招聘)镇街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时,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并根据专职社区工作者实际合理设置资格条件。注重从连续任社区主职满5年、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招聘)镇街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3年内招录(招聘)数量为所辖社区数的5%左右。重视通过竞争性选拔等方式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镇街领导岗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支持保障。要高度重视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及时研究解决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财政局要加大对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实施后新增财力支出部分的保障力度。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检查。
(二)注重减负增效。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及准入制度,对确需纳入清单的其他工作事项,须报区社工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切实减轻专职社区工作者工作负担。对确需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应当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专职社区工作者实干创业、改革创新积极性。
(三)加强队伍统筹。统筹整合社区工作力量,注重发挥专职社区工作者作用。严格控制社区工作人员进口,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区级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招聘人员到社区工作。对在社区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要区别情况,完善管理,关心关爱,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四)营造良好氛围。大力选树宣传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典型,展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专职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
附件:1.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2.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套改表
附件1:
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按照岗位与等级分为三岗十八级,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套改办法
岗位:根据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其他人员三类。
等级:各岗位按照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设置相应等级。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其他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系数,具体月基础工资标准计算公式为:当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当地所选系数×70%×等级对应系数。具体套改系数详见基础工资套改表。
新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如有工作经历的,根据其拟聘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试用期间,基础工资按低定一个工资等级执行。如无工作经历的,试用期间,基础工资统一按当地专职社区工作者人均基础工资水平的80%发放。
二、变动办法
1.按工作年限调整。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专职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
2.按岗位变动调整。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三、倾斜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符合下列情况的,可高定工资等级:
1.专职社区工作者学历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具有本科学历的,可提升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升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升3级。
2.专职社区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可以提升工资等级。聘为初级的,可提升1级;聘为中级的,可提升2级;聘为高级的,可提升3级。
上述倾斜政策,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一项。
附件2:
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套改表
岗位
等级 | 正职 | 副职 | 其他人员 | 基础工资系数 |
18级 | 34年及以上 | 1.60 | ||
17级 | 31-33年 | 1.50 | ||
16级 | 28-30年 | 1.42 | ||
15级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1.36 | |
14级 | 22-24年 | 31-33年 | 1.30 | |
13级 | 19-21年 | 28-30年 | 1.25 | |
12级 | 16-18年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1.20 |
11级 | 13-15年 | 22-24年 | 31-33年 | 1.15 |
10级 | 10-12年 | 19-21年 | 28-30年 | 1.11 |
9级 | 7-9年 | 16-18年 | 25-27年 | 1.07 |
8级 | 4-6年 | 13-15年 | 22-24年 | 1.03 |
7级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19-21年 | 1.00 |
6级 | 7-9年 | 16-18年 | 0.97 | |
5级 | 4-6年 | 13-15年 | 0.94 | |
4级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0.91 | |
3级 | 7-9年 | 0.89 | ||
2级 | 4-6年 | 0.87 | ||
1级 | 3年及以下 | 0.85 | ||
试用期 | 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