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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瓯海区青年教师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2 15:31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小学、幼儿园,各直属单位,社区学院:

现将《瓯海区青年教师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9812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青年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未婚青年教师或引进教师住宿的实际困难,促进瓯海区教育人才引进和事业发展,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建设青年教师公寓(以下简称公寓)。为加强公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属临时性用房,公寓只租不售。

  第三条 区教育局成立青年教师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统筹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人才(合作办学)中心。

第二章 房源、入住时限和收费

第四条  公寓由部分学校可利用校舍和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改造而成。学校内公寓由区教育局负责建设、装修,委托所在学校管理;学校外公寓由区教育局负责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源的落实,由瓯海有关国有公司负责装修和管理,其资产国有公司所有,所有公寓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五条 公寓入住合同三年一签,每位教职工入住公寓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九年。

第六条 入住公寓的教职工应按规定交纳租金,校外公寓租金标准由区教育局协同国有公司按照公寓运行成本确定,原则上每间每月300—500元。校内公寓租金标准由区教育局按照公寓运行成本确定,原则上每间每月200—300元。

第七条  入住时每人一次性交住房保证金2000元,不计利息。

第八条  入住期间的物业、停车、水、电、气、网络等资费由入住人自行交纳。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条件

() 瓯海区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幼儿园)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报备员额、非编专任、委托办学试点学校人事代理的未婚教职工或引进教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非瓯海户籍的引进人才或高校优秀毕业生;

2. 居住地与工作单位路程在15公里以上的申请人。

() 其他特殊情况经区教育局研究同意的申请人。

第十条  审批程序

1. 填写《瓯海区教育局青年教师公寓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 《审批表》经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后到区教育局审批;

3. 高学历、高职称、高荣誉者优先,具体审批办法实行一年一议

4. 签订《瓯海区教育系统青年教师公寓入住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发放入住通知单;

5. 凭入住通知单到公寓所在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入住管理

  第十一条 入住人负责对公寓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保管。

  第十二条 入住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移动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公寓进行装修;不得占用公用部位。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

第十四条  入住人要规范使用水、电、气,努力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内赌博、酗酒滋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公寓规定的作息时间,自觉遵守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章 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入住人自愿退房的,由入住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核后递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据此核发《退房通知单》,双方结清相关费用,无争议后终止《合同》,并及时腾退公寓,腾退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

  第十八条  入住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教育局下发《退房通知单》至入住人所在单位,相关单位协助清退公寓,结清相关费用,无争议后终止《合同》,入住人腾退公寓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1. 累计已住满九年的;

2. 结婚或购买住房后不符合入住资格条件的;

  3. 调离瓯海或辞职、自动离职的;

  4. 开除、解聘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

  第十九条  入住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区教育局有权立刻终止合同并停止相关的公寓服务,同时发放《退房通知书》至入住人所在单位,相关单位协助清退公寓,并由入住人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1. 入住人资格条件存在弄虚作假的;

2. 擅自对公寓转租、转借等私自交换使用的;或擅自改变公寓用途的;或利用公寓进行非法活动的;

  3. 拖欠物业、停车、水、电、气、网络等资费超半年的;

  4. 公寓无故空闲三个月(含)以上的;

  5. 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公寓管理制度或《合同》的行为,区教育局认定应立刻终止合同的情况。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入住人腾退公寓时,区教育局会同公寓管理人到现场验收公寓、清点设施设备和各类缴费凭据。双方无异议后,退还入住人保证金。若发现有损坏的,入住人应修复或照价赔偿,赔偿金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入住人缴纳或自愿从入住人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入住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腾退公寓的,除缴纳其公寓租金外,按50/天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入住人缴纳或自愿从入住人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入住人故意逾期腾退公寓超过一个月的,公寓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或更换公寓门锁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公寓的管理和规范操作流程,区教育局在办理入住人人事变动手续时,须确认公寓入住情况,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教职工,暂停或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