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土征瓯〔2019〕36号
关于瓯海区新桥街道新桥村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二)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瓯海区新桥街道新桥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二)》(温征请瓯字[2019]第40号)收悉。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05月18日以浙土字A[2018]-0038号批准,温州市2017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新桥村集体土地2.6089公顷(计39.1335亩),其中水田2.4713公顷(计37.0695亩),农村道路0.1376公顷(计2.064亩),为11-13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NZ-2017-089号。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新桥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295.6016万元。该地块部分0.1196公顷(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NZ-2019-043号勘测定界图)征地补偿费在温瓯政流[2014]12号《关于瓯海区新桥街道新桥村土地流转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中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进行征地补偿已经支付,现扣除对应的11.2663万元,不再重复补偿。该地块部分0.2038公顷(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NZ-2019-043号勘测定界图)征地补偿费在温瓯政发[2017]36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域铁路S1瓯海段“夹心地、边角地”一次性政策处置的批复》中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进行征地补偿已经支付,现扣除对应的23.1109万元,不再重复补偿。还需实际支付征地补偿费261.2244万元。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同意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94名。该地块部分0.1656公顷涉及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核给5人已经在温瓯政流[2014]12号《关于瓯海区新桥街道新桥村土地流转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中核给,现不再重复核给。该地块部分0.2038公顷涉及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核给7人已经在温瓯政发[2017]36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域铁路S1瓯海段“夹心地、边角地”一次性政策处置的批复》中核给,现不再重复核给。还需核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82名。
四、核给新桥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2348.01平方米。该地块部分0.1196公顷返回的住房安置指标107.64平方米已经在温瓯政流[2014]12号《关于瓯海区新桥街道新桥村土地流转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中核给,现不再重复登记。该地块部分0.2038公顷返回的住房安置指标183.42平方米已经在温瓯政发[2017]36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域铁路S1瓯海段“夹心地、边角地”一次性政策处置的批复》中核给,现不再重复登记。还需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2056.95平方米。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新桥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19年 7 月 9 日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市局耕地保护处、市征地事务处、瓯海区财政局、瓯海区农林渔业局、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瓯海区征地事务中心、瓯海区低效土地再开发办公室、新桥街道办事处、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景新所、新桥村村委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