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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瓯海区公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专任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06 10:08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公办幼儿园:

现将《温州市瓯海区公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专任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966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公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专任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办幼儿园覆盖率,解决师资不足问题,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公办幼儿园混合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办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的非事业编制专任教师(以下简称非编教师)。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所需非编教师总量根据省定教师配备标准和幼儿园办园规模,由区教育局报区编办进行核定。

第二章  招聘方式

    第四条 非编教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五条  参加非编教师招聘的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品行;

2. 具有正常履职所需身体条件;

3. 具备教师资格,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 具有学前教育专业或音乐、美术、舞蹈、主持专业,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5.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具有浙江省户籍,其中研究生学历或已在瓯海区幼儿园任教且由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户籍不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招聘计划管理。幼儿园每年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所需非编教师数量,报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在规定总量内核准教师数量,经区编办同意后下达招聘计划。

第七条  招聘办法

() 统一招聘。区教育局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发布招聘公告,统一招聘时间和招聘计划,各幼儿园制订具体招聘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在区教育局统筹指导下组织招聘工作。幼儿园通过规定程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自主招聘。区教育局统筹指导招聘工作,各幼儿园制订招聘公告经审核同意后发布,其自主招聘比例一般不高于幼儿园全年招聘计划的25%。幼儿园需通过考核确定拟聘用优秀对象,经规定程序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非编教师实行服务期和试用期制度,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1年),服务期满后,经学校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续聘。服务期间,经幼儿园同意,非编教师可以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 非编教师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区教育局根据核定的教师总量,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各幼儿园教师岗位设置比例、数量和等级。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非编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区教育局参照事业编制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负责非编教师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对非编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培训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非编教师统一参加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各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实绩表现,可选聘非编教师参与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各幼儿园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编教师业务档案,档案资料主要采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明、工作履历、考核结果、荣誉奖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信息,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做到一人一档、专柜保存、专人管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非编教师要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进修,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对非编教师绩效考核参照事业编制幼儿教师考核管理办法,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幼儿园组织实施,最终考核结果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学年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非编教师职称评聘、奖励惩戒、工资待遇、解聘或续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非编教师评优评先纳入教师各类表彰表扬范围,名额实行单列,对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非编教师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幼儿园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

() 学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弄虚作假取得任职条件的;

2. 不服从学校工作分工和岗位安排,或故意拖延、行为懒散,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3. 未完成岗位标准工作量的;

4. 有违反幼儿教养、保育工作规定行为的。

() 严重失职渎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玩忽职守,造成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或学校财产损失的;

2.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3. 向幼儿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4. 校外参与或组织有偿家教、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的;

5. 私自组织幼儿征订教辅资料或有其它乱收费行为的;

6. 因自身原因与幼儿家长发生矛盾冲突被查实的;

7.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要幼儿、家长财物,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贿赂的;

8. 故意散布有损幼儿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9. 有违反社会公德、有辱师德行为、有损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0.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幼儿园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本人说明理由,并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非编教师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温瓯政办发〔201715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