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环境执法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19-18946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19-06-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环瓯罚字〔2019〕16号

发布日期:2019-06-12 10:52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瓯罚字〔2019〕16号

 

温州展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55449720W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金竹工业区霞金路439号第一幢第一层第三间

 

我局于2019年3月5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18年8月擅自在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金竹工业区霞金路439号第一幢第一层第三间开工建设,于同年9月完成建设并投入废水处理设施和废气治理设施的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裁板机1台、冲床1台、折边机1台。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有噪声产生。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事实;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其他的基本情况;

4、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9年4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9]16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9]16号)、《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先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