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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19-18944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19-06-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环瓯罚字[2019]15号

发布日期:2019-06-12 10:51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环瓯罚字[2019]15号

 

温州云瑞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哲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CQYK979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豪新路22号第二层东首

 

我局于2019年1月10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于同月完成建设并投入眼镜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点焊机10台、冲床1台、开球机1台、超声波清洗机1台、抛光机4台、印字机1台。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有粉尘、废水产生。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事实;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其他的基本情况;

4、生产设备投资额表格1份;

5、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9年4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9]15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9]15号)、《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先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