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4/2019-19143
  • 文件编号:温瓯教政〔2019〕139号
  • 主题分类:教师行为规范
  • 发布单位: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9-06-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2 10:17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件和专题会议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打造美好教育的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中集中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重点解决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着力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认识,促进全区中小学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二、工作原则

() 正向宣传,正本清源。提高思想认识,营造浓厚氛围,注重发挥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宣传广大教师敬业爱生、立德树人的优秀事迹,激发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 教育引导,惩防并举。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党纪政纪处分与师德约束相结合,惩戒处理极少数,教育激励绝大多数。

() 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明确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学校主动担当、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坚持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三、主要内容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以下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列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内容:

1.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场合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通过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

2.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文化,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3.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4.讽刺、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虐待、猥亵、伤害学生。

5.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7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96月起至201912月,分学习动员、自查自纠、督查整改和巩固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 学习动员阶段(6月)

1. 做好动员部署。召开全区中小学师德师风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各中小学要针对当前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于6月中旬前召开师德师风教育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动员、全面布置,要求做到令行禁止。一是全体教师签订《承诺书》(附件1)并由学校专人保管,做到全员覆盖、人人知晓;二是建立区教育局领导和校长、校长和有关教师谈心谈话制度,对群众有反映、有苗头的学校或老师,做到提前打招呼、早提醒,把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三是盯紧节假日、寒暑假等关键时间节点,组织专门巡查力量,开展明察暗访。四是把教师遵守职业操守、规范从教行为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学生和家长评教结果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指标,严格落实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一票否决制度。

2. 开展师德教育活动。6月底前,全区各中小学集中组织教师开展学习活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北京大学和北师大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教师诚信制度体系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广大教师进一步理解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认识师德师风不正的危害性及其后果,进一步增强加强师德修养的自觉性。

() 自查自纠阶段(7-9月)

1. 深入开展师德师风问题自查活动。各中小学要认真对照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为导向,对学校教师师德师风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摸底,统计汇总,2019825前将《瓯海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专项整治自查情况表》(附件2)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校长对自查工作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要组织每个教职工结合本单位和自身实际认真自查反思,找出自身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

2. 及时纠正师德失范行为。从区教育局、学校和教师三个层面全面进行自纠活动。通过举报信息共享、督办、协调、联动机制等方式,汇总群众投诉信访事项等方法,对重点环节、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列出问题清单,实行核销管理,做到边查边改,对账销号。

() 督查整改阶段(10-11月)

1. 开展专项督查。区教育局成立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重点抽查、举报突查等形式,对学校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学校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情况、学校的具体措施及要求、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在职教师校内外收费办班和有偿补课以及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聘任在职教师兼职、兼课、或提供、出租场地给在职教师使用等问题,从滋生社会乱办班、乱补课行为的主要场地入手,有效遏制教师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2. 严肃处理追责。加大查处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肃问题查处与责任追究。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查证属实的,要严格按照《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附件3进行处理。对违反师德行为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校长的领导责任和师德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对自纠不到位的学校要进行重点督查;对活动开展不积极,师德师风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学校,实行责任倒查,追查校长责任,并通报批评。

() 巩固总结阶段(12月)

1. 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区教育局及各中小学围绕解决家长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师德师风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形成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从实际出发把准则要求转化为教师行为指南,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教师从教行为的满意度,切实提升我区教师职业道德水准。

2. 区教育局及各中小学在总结师德师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树立师德标杆,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建设成效显著学校的先进经验,特别要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五、工作要求

() 加强组织领导。区教育局成立师德师风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金朝辉为组长,章方辉、林友谊、林文杰为副组长,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机关党委、计划财务科、义务(职业)教育科、民办教育科、学前教育科、督导与评估中心等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协调、处理专项治理相关工作。各中小学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把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事关教育全局的重要工作,切实做到工作部署、整治措施、问题查处三到位。各学校校长是师德师风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注重实效,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

() 建立监督制度。坚持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网络。各中小学要在校内外明显的位置公布师德师风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举报箱。加大明察暗访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

() 严格考核评估。区教育局把师德师风专项整治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范围,作为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评特色、上等级的重要指标。各中小学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情况,纳入学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行一票否决制。

() 做好工作总结。各中小学师德师风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写出活动总结,并于20191220前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区教育局设立师德师风专项整治举报电话:88534443

 

附件:

1. 《承诺书》

2. 《瓯海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专项整治自查情况表》

3.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961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为维护教师的良好师德形象,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我向学校、社会及家长郑重承诺,不从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场合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通过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

2.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文化,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3.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4.讽刺、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虐待、猥亵、伤害学生。

5.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7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我将恪守以上7条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关于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承诺人:                     长: 

学校(盖章)

2019     


附件2

瓯海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专项整治自查情况表

学校名称:    (盖章)      校长签字:           

在职教师数


在校学生数


班级数


组织学习传达文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时间及情况


开展家校联动、向家长

宣传时间及情况


公布、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信箱情况 


启动自查自纠工作时间


制度修订完善情况 


师德师风承诺活动情况


开展巡查、谈心谈话情况


自查违规情况起数及自纠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温教人〔201951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局制定了《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19517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以及教研师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讽刺、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虐待、猥亵、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或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或传教活动;或自身在校内从事宗教或传教活动。

(十二)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导致学生流失的行为。

(十三)幼儿园教师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四)幼儿园教师私自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从事课外辅导、补习等有偿服务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中小学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行为。

(二)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

第三章 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有偿补课被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一)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单位)扣除当年度30%的年终考核奖。给予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二)有偿补课情节较重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单位)扣除当年度年终考核奖,当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偿补课情节恶劣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单位)扣除当年度年终考核奖。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三、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一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教师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处分和其他处理期间不能参加省特级教师等荣誉评选。已经评上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有关责任人职务: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618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温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