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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19-18452
  • 文件编号:温环瓯罚字[2019]7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19-04-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环瓯罚字[2019]7号

发布日期:2019-05-28 10:53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黄屿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83580560N

公司地址:温州铁路新客站站前区B-01b-01地块

 

我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11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瓯海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楼顶的3个含氰废气治理设施标准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楼顶的6号含氰废气处理塔的氰化氢排放浓度超标。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3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瓯海区环境监测站正在对你单位的废气治理设施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瓯海区环境监测站在废气标准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废气超标排入环境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温瓯环监测[2018]管字第500号),证明你单位楼顶的6号含氰废气处理塔的氰化氢排放浓度为1.22mg/m3 ,超过你单位执行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氰化氢的排放限值的事实;

4、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温瓯环改字[2018]7003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其他的基本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9年1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9] 7号)、《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叁万陆仟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先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2019年4月4日